上班時間遭同事毆打受傷:雇主責任、公傷假與被迫撤告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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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班時間(11:30)在公司內遭甲同事毆打受傷,經驗傷後至警局對甲同事提出傷害告訴,並對乙同事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乙同事向甲同事散播當事人在老闆背後說其壞話之不實言論)。隔日,老闆透過組長轉達,若當事人不對乙同事撤告,就要當事人離職。當事人欲瞭解雇主對上班時間之職場暴力事件是否負有責任、受傷休假期間得否請公傷假,以及面對雇主以撤告為條件之離職要求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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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於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遭同事毆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雇主是否應負補償責任?
  • 受傷休養期間,勞工得否請公傷病假?工資應如何給付?
  • 雇主以不撤告即解僱作為要脅,是否構成違法解僱?
  • 勞工對同事提出傷害及妨礙名譽告訴,是否為正當權利之行使?
  • 雇主對於職場暴力事件是否負有防治與管理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業災害之認定與雇主責任。勞工於上班時間、工作場所遭同事毆打受傷,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須視其是否與執行職務具有關聯性。依勞動部見解,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與同事發生衝突遭受傷害,如與工作事務有關聯,得認定為職業災害。若經認定為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其次,關於公傷病假之權利。如本案經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受傷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公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給。即使未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申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再者,關於雇主以撤告為條件要求離職之違法性。雇主要求勞工對同事撤告否則離職,此舉嚴重違法。第一,提出告訴係勞工之正當法律權利,雇主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離職或解僱。第二,雇主之解僱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不撤告」顯非法定解僱事由。第三,雇主此舉可能構成脅迫,若勞工因此被迫離職,該離職之意思表示得以受脅迫為由主張撤銷。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此項違法行為。

最後,關於雇主之職場安全管理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雇主未能防止職場暴力事件之發生,已違反此項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雇主對於同事之暴力行為亦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於上班時間遭同事毆傷,雇主應負職場安全管理之責任,並可能構成職業災害補償義務。雇主以不撤告即解僱之要脅,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解僱限制規定,勞工不應屈從。提出告訴係正當權利之行使,雇主不得因此為任何不利處分。

  1. 保全證據:保留驗傷診斷書、報案三聯單、警局筆錄等文件,並記錄老闆要求撤告之具體內容與時間。
  2. 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向勞動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認定,以利請領公傷病假及職災補償。
  3. 請公傷病假:如認定為職業災害,依法請公傷病假,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拒絕。
  4. 拒絕撤告要求:明確拒絕雇主以撤告為條件之離職要求,提出告訴係正當法律權利,不應放棄。
  5. 向勞工局申訴: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以脅迫手段要求離職之違法行為。
  6. 評估終止契約之可能:如雇主持續施壓,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傷害告訴、妨礙名譽告訴及勞資爭議等多項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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