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離職遭雇主索賠與恐嚇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補習班工讀生,任職未滿一年,該補習班目前處於停業狀態。當事人已於10日前告知雇主離職意願,惟雇主對其提出索賠,包括找不到替代人力之空轉損失及主張當事人侵占補習班制服與鑰匙(當事人已於訊息中告知將於期限內歸還)。此外,雇主以恐嚇性言語威脅當事人,包括聲稱「人脈很廣、有身分證會來家找」等語。當事人已截圖保留相關訊息紀錄,欲知悉是否能對雇主提告恐嚇罪,以及雇主索賠空轉損失與主張侵占是否成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人脈很廣、有身分證會來家找」等言語威脅,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工讀生於停業期間提前10日告知離職,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預告期間規定?
  • 雇主索賠「找不到人的空轉損失」是否有法律依據?
  • 當事人尚未歸還但已告知將歸還之制服與鑰匙,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恐嚇罪之成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雇主聲稱「人脈很廣」、「有身分證會來家找」等言語,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心生恐懼,涉及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安全之威脅。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雇主之言語已具有通知加害意旨之性質,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應可該當。恐嚇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其次,關於離職之合法性與空轉損失之索賠。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繼續工作未滿一年者,預告期間為10日。當事人已於10日前告知離職,已符合法定預告期間之要求,離職行為完全合法。雇主所謂「找不到人的空轉損失」,在法律上並無請求之依據。離職為勞工之法定權利,勞工依法預告後離職,雇主本應自行安排人力接替,因招募困難所生之成本並非勞工應負擔之損害。況且該補習班目前處於停業狀態,雇主更難證明有何因勞工離職所生之實際營業損失。

再者,關於侵占罪之成立與否。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即行為人有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之意思。本案中,當事人已透過訊息明確告知將於期限內歸還制服與鑰匙,顯示其並無據為己有之意圖,僅係尚未完成歸還之物理行為。在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情形下,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然而,為避免雇主持續糾纏,建議當事人儘速歸還相關物品並保留歸還之證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法提前預告離職,離職行為完全合法,雇主索賠空轉損失缺乏法律依據。雇主恐嚇性言語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當事人已表明歸還意願,侵占罪難以成立。

  1. 儘速歸還制服與鑰匙:以掛號郵寄或當面交付方式歸還,並保留簽收證明或寄件收據作為歸還之證據。
  2. 保全恐嚇證據:確保所有截圖之訊息紀錄妥善保存,包括截圖時間、對話脈絡等完整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
  3. 向警察機關提告:攜帶截圖證據至住所地或犯罪地之派出所,對雇主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4. 注意告訴期間:恐嚇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切勿逾期。
  5. 拒絕不合理賠償要求:以書面方式回覆雇主,表明離職已依法預告、空轉損失索賠無法律依據之立場。
  6. 向勞工局申訴:如雇主持續騷擾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7. 諮詢專業律師:如雇主確實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持續恐嚇威脅,建議委任律師處理,評估是否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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