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任職之公司以低於實際月薪之金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即俗稱之「高薪低報」。當事人之實際月薪與投保薪資間存在顯著差距,擔心此情形將影響日後之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等權益。當事人欲瞭解高薪低報對勞工權益之具體影響、應向哪些機關檢舉,以及能否要求雇主補足因低報所造成之差額與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為勞工投保,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 高薪低報對勞工之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業給付及勞退提繳具體影響為何?
- 勞工應向哪些主管機關檢舉高薪低報?檢舉後雇主將受何種處罰?
- 勞工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失,得否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應按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以不合規定之薪資申報投保之處罰及賠償責任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之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投保薪資調整之申報義務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 未依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處罰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致勞工受損害之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投保薪資,即構成高薪低報,違反上開強制規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以不合規定之薪資申報投保者,勞保局得依法逕予更正,並追繳保費差額;因此致勞工受損害者,投保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高薪低報對勞工權益之影響涵蓋多個層面。在勞保給付方面,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等,均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投保薪資越低,日後可領取之給付金額即越少。以老年年金為例,其計算公式涉及平均月投保薪資,長期高薪低報將大幅減少退休後之年金金額。在勞退提繳方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6%提繳退休金,高薪低報導致提繳基數降低,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累積金額將嚴重不足。
就健保部分,高薪低報雖使勞工每月負擔之健保費降低,但亦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違規申報問題。此外,若勞工日後申請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失業給付係按離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高薪低報將直接減少失業給付金額。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並明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致被保險人受損害者,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勞工因雇主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失,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指出,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致勞工受有保險給付差額之損害,勞工得請求雇主賠償。此項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高薪低報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強制規定,將減損勞工之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業給付及勞退累積金額。勞工得向勞保局檢舉,並得依法請求雇主賠償因低報所受之一切損失。
- 核對投保薪資: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薪資紀錄,與實際每月薪資總額(含加班費、獎金等經常性給與)比對,確認是否有低報情形。
- 向勞保局檢舉:備妥薪資證明(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扣繳憑單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勞保局將實施查核並逕予調整。
- 向健保署檢舉:同時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反映健保投保薪資低報情形,要求一併更正。
- 確認勞退提繳差額:查詢勞退個人專戶,計算因高薪低報所短少之提繳金額,要求雇主依法補足差額。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雇主補繳勞保、健保保費差額,並補足勞退提繳不足之金額。
- 評估損害賠償訴訟:如雇主拒絕賠償,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賠償因高薪低報所致之各項給付差額損失,注意二年短期時效之限制。
- 諮詢專業律師:高薪低報涉及多項法規及複雜之損害計算,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精算具體損害金額並擬定最佳救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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