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日數如何計算?週年制與曆年制差異及短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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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對於依年資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方式存有疑問,不確定自己目前可休幾天特休假。當事人之公司採用曆年制計算特休假,當事人想了解曆年制與週年制之差異、曆年制下特休假日數如何換算、以及若雇主給予之特休假日數低於法定標準時,有何救濟途徑可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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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依不同年資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為何?法律如何規定?
  • 週年制與曆年制之計算方式有何差異?曆年制下特休假日數如何換算?
  • 雇主採曆年制計算特休假時,是否可能導致勞工特休假日數短給?
  • 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雇主應如何處理?
  • 雇主短給特休假或未折發未休工資時,勞工有哪些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特休假之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不得拒絕,除非勞工排定之日期確因業務需要而協商調整。

關於週年制與曆年制之差異。所謂「週年制」係以勞工到職日為基準日,每屆滿一年重新起算特休假日數,此為勞基法第38條之原始設計。所謂「曆年制」則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區間,將勞工該年度內之年資折算特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經勞雇雙方協商,得以曆年制或其他方式計算特休假,但無論採何種計算方式,勞工每年所獲之特休假日數不得低於週年制之法定日數。

實務上曆年制之換算方式,係將勞工於該曆年度內所跨越之不同年資級距,按各級距在該年度所占之比例,分別計算後合計。例如某勞工於3月1日到職,則其第一個曆年度(到職年之1月1日至12月31日)中,3月1日至8月31日滿6個月可取得3日特休,按比例分配至該曆年度。此計算方式較為複雜,若雇主計算錯誤導致短給,即屬違法。勞動部亦提供有「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供勞資雙方參考。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所謂折發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以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算。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折發,亦不得要求勞工先行使用事假或其他假別取代特休假。此外,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未依規定通知者,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工年資按勞基法第38條計算,無論採週年制或曆年制,勞工所獲日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之特休假,雇主應折發工資。雇主短給特休假或未折發未休工資均屬違法。

  1. 確認自身年資及應休日數:計算自到職日起之連續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38條對照應享有之特休假日數,可利用勞動部特休假試算系統核對。
  2. 比對公司給予之日數:檢視公司所給予之特休假日數是否符合法定標準,特別注意曆年制換算時是否有短給情形。
  3. 保留特休假相關紀錄:保存公司發放之特休假通知書、休假申請紀錄、薪資單上之特休假日數及未休折發金額等文件。
  4. 主動排定特休假:特休假之排定權在勞工,應主動向雇主排定休假日期。雇主如以業務為由拒絕,應協商另行安排,不得逕行取消。
  5. 確認未休工資是否折發:年度終結時,檢查薪資單中是否包含未休特休假之折發工資,如有短缺應向雇主反映。
  6. 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調解:如雇主短給特休假或拒絕折發未休工資,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注意請求權時效:未休特休假折發工資屬工資性質,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應儘早主張以免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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