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發現高薪低報、薪資計算錯誤及特休未依新制結算之權益主張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逾兩年後離職,離職後陸續發現三項問題:其一,雇主長期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投保勞健保(高薪低報);其二,在職期間薪資計算存在錯誤,經向公司反映後遲未獲得回應;其三,離職時特別休假天數公司以舊制計算,拒絕依新制規定之天數折算未休工資。當事人欲瞭解能否就上述三項問題主張損害賠償,以及是否需要委託律師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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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離職後是否仍得就在職期間之高薪低報向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求雇主賠償?
  • 薪資計算錯誤之工資差額請求權時效為何?離職後能否追討?
  • 特別休假天數應依勞基法第38條何種版本計算?雇主得否以舊制天數為準?
  • 離職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應如何折算工資?雇主拒絕給付時之救濟途徑為何?
  • 勞工自行向主管機關檢舉是否需委託律師?哪些情形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高薪低報之追訴。勞工離職後仍得就在職期間雇主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向勞保局提出檢舉,不因勞動關係終止而喪失檢舉權。勞保局受理後將調閱雇主薪資帳冊及勞工實際領取之工資紀錄進行比對,若查實確有以多報少之情事,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裁處罰鍰並命雇主補繳保費差額。更重要者,勞工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失,例如將來請領老年給付或失業給付時因投保薪資偏低而減少之數額,均得依同條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50號判決即肯認勞工得就高薪低報所致之各項保險給付差額向雇主求償。

其次,關於薪資計算錯誤。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短付工資即構成違法。勞工就短付之工資差額得請求雇主補發。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適用五年短期時效。因此,當事人任職逾兩年離職,其在職期間短付之工資差額尚在時效期間內,得向雇主請求補發。雇主拖延不回應,勞工可逕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再者,關於特別休假之計算基準。勞基法第38條於2016年12月修正,大幅增加勞工特別休假天數,例如年資滿半年即享有3日特休、滿1年享有7日、滿2年享有10日等。該修正條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所有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均應依修正後之新制計算特別休假天數。雇主不得以公司內部規章或舊制標準拒絕適用新制。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謂「發給工資」係以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天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算。雇主以舊制天數計算而拒絕依新制給付差額,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強制規定。

至於是否需委託律師之問題。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向勞工局申訴工資短付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均為行政程序,勞工可自行辦理,無須委託律師。勞工僅須備齊相關證據(如薪資條、轉帳紀錄、勞動契約、投保紀錄等)即可。惟若調解不成立而須提起民事訴訟,或涉及金額較大、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時,建議委託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此外,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亦可提供免費之初步法律諮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離職後仍得就高薪低報、薪資短付及特休折算差額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雇主補發。特別休假天數應依現行勞基法第38條新制計算,雇主不得以舊制規避。上述申訴程序勞工可自行辦理,無須委任律師。

  1. 查詢勞保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在職期間每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比對確認高薪低報幅度。
  2. 核算薪資差額:逐月比對薪資條與實際應領金額,計算工資短付之總差額,並保存所有薪資證明文件。
  3. 計算特休折算工資差額:依勞基法第38條新制計算應有之特休天數,扣除公司已給付部分,計算未休特休折算工資之差額。
  4. 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攜帶實際薪資證明向勞保局提出檢舉,要求更正投保薪資並追繳保費差額。
  5.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就薪資差額及特休折算工資差額,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注意請求權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應儘速主張以免時效消滅。
  7. 視情形尋求法律協助:若調解不成立或金額龐大,建議至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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