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挪移之法定要件與勞工同意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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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之公司將法定國定假日挪移至其他日期放假,例如將原定之國定假日安排為正常上班日,另擇其他非國定假日之日期補休。公司片面公告此項挪移安排,未事先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當事人質疑此做法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想瞭解國定假日挪移之法定要件,以及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挪移是否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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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得否將國定假日挪移至其他日期放假?其法定要件為何?
  • 國定假日之挪移是否須經個別勞工同意,抑或經勞資會議決議即可?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挪移國定假日,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挪移後之補休日是否具有國定假日之性質?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給予勞工放假。此等國定假日之放假為法律強制規定,勞工於該日享有休假之權利,雇主不得片面取消。關於國定假日能否挪移至其他日期,勞動部歷來函釋(勞動部104年6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70號函參照)已明確指出,雇主如有調移國定假日之需求,須經勞工個別同意,始得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

所謂國定假日之「挪移」,係指將國定假日當日與其他工作日互相對調,使勞工於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作,而改於他日放假。此項挪移之合法要件包括:第一,須經勞工個別同意,雇主不得以勞資會議決議或公告方式片面實施;第二,挪移後之補休日應明確特定,不得以模糊之「日後補休」取代;第三,挪移後勞工之總休假日數不得減少,即國定假日之日數應完整保留。勞動部亦強調,經挪移後之他日即成為國定假日,若該日再要求勞工出勤,仍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

實務上,許多雇主誤以為經由勞資會議決議即可統一實施國定假日挪移,然依勞動部見解及行政法院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0號判決參照),國定假日之調移涉及個別勞工之休假權利,屬於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取得勞工之個別同意。勞資會議雖可作為溝通平台,但其決議不能取代勞工之個別同意權。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而逕行要求於國定假日出勤,該日出勤即應視為國定假日加班,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雇主違反國定假日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且得限期令其改善。勞工若因此權益受損,得向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國定假日之挪移須經個別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以公告或勞資會議決議方式逕行調移。未經同意而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者,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否則即屬違法。

  1. 確認挪移是否經同意:檢視公司是否曾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取得個人之同意,若僅為公司單方公告,則該挪移不具法律效力。
  2. 保留出勤紀錄:保存國定假日當日之出勤打卡紀錄、排班表及公司之挪移公告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益之證據。
  3. 書面表達異議:若不同意挪移安排,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不同意之意思,保留拒絕之紀錄。
  4. 請求補發加倍工資:就已於國定假日出勤但未獲加倍工資之部分,向公司請求補發差額。
  5. 向勞工局檢舉:備妥相關證據後,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檢舉,請求實施勞動檢查。
  6. 申請勞資調解:如公司拒絕補發工資,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補發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差額。
  7.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長期且多次之國定假日挪移,累計金額可觀,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訴訟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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