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其學位資格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並任職。嗣後當事人之學位因故遭學校撤銷。當事人擔心以該學位作為簽約條件,學位撤銷後是否會構成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等刑事責任。當事人欲瞭解學位遭撤銷後對勞動契約之影響,以及是否需主動告知公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簽約時學位有效、事後遭撤銷,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提交後來遭撤銷之學位證書,是否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 學位撤銷後,雇主得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以「詐術受僱」為由終止契約?
- 當事人是否有主動告知公司學位遭撤銷之法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詐欺罪之分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之故意」,客觀上須有「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之行為。本案之關鍵在於簽約時學位是否有效以及當事人之主觀認知。若簽約當時學位確實有效存在,當事人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亦無詐欺之故意,即使事後學位遭撤銷,因行為時欠缺詐欺之主觀要件,不構成詐欺罪。然而,若當事人於簽約時已知學位有遭撤銷之高度可能(例如論文涉嫌抄襲已被調查),卻刻意隱瞞此事實而締約,則有構成詐欺之風險。
其次,關於偽造文書罪之分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須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則係就已存在之真正文書予以不法之改變。本案當事人提交之學位證書係學校真實核發之文件,並非當事人自行偽造或變造,因此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學位事後遭撤銷,係學校基於行政處分撤銷先前之授予行為,不影響原始文件之真實性。除非當事人自行偽造學位證書或竄改證書內容,否則偽造文書罪不成立。
就勞動契約效力而言,學位遭撤銷後,若公司認為學歷係錄用之重要條件,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此條款之適用前提為「虛偽意思表示」,若簽約時學位確實有效,則難謂為「虛偽」。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學歷是否為該職位之必要條件、當事人之工作表現是否勝任、學位撤銷之原因與時間點等因素,綜合判斷雇主終止契約之合法性。
另就民事責任而言,若雇主因信賴學歷而給予較高薪資或職位,嗣後學位遭撤銷,雇主可能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而同樣地,此等請求之成立須以當事人有「詐欺」之故意為前提。若當事人係善意不知學位將遭撤銷,則民事責任之成立亦有疑問。建議當事人於獲知學位撤銷後,儘速主動告知公司,以展現誠信並降低日後爭議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簽約時學位確實有效且當事人不知學位將遭撤銷,通常不構成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提交真實核發之學位證書不構成偽造文書。惟學位撤銷後,雇主可能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具體結果取決於學位撤銷原因及簽約時之主觀認知。
- 釐清學位撤銷原因:確認學位遭撤銷之具體原因(如論文抄襲、學分不足、程序瑕疵等),此為判斷是否有刑事責任之關鍵因素。
- 主動告知公司:建議於獲知學位撤銷後儘速主動告知公司,展現誠信態度,避免日後被認定為刻意隱瞞。
- 保留相關時間線證據:保存學位授予日期、簽約日期、學位撤銷通知日期等時間線證據,證明簽約時學位確實有效。
- 檢視勞動契約條款:檢視勞動契約中是否有關於學歷資格之特別約定,以及違反時之處理方式。
- 評估工作表現之佐證:蒐集在職期間之工作績效評估、獎勵紀錄等,證明工作能力與學位無必然關聯,降低雇主終止契約之正當性。
- 向學校申訴或救濟:若認為學位撤銷處分有瑕疵,可依法向學校提起申訴或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爭取撤銷該處分。
- 諮詢刑事及勞動法律師:本案涉及刑事與勞動法交叉問題,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風險並擬定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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