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合約條款是否合法?勞動契約審閱重點與不利條款辨識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即將或已經與雇主簽訂聘僱合約,對合約中部分條款之內容有所疑慮。當事人擔心合約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勞動法令之約定,或有對勞工顯然不利之條款,例如涉及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試用期等事項。當事人欲確認該等條款之合法性,以及若條款違法時對其權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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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動契約中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之條款,其法律效力為何?
  • 聘僱合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哪些要件始為合法有效?
  • 雇主於合約中訂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其合法性之判斷標準為何?
  • 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保障是否與正式員工相同?雇主可否於試用期任意終止契約?
  • 勞工簽署含有違法條款之合約後,是否仍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法。依勞基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凡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標準者,該部分約定依民法第71條當然無效,而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例如合約約定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排除加班費給付義務、限縮特別休假天數等,均屬違法而無效。勞工即使已簽署合約,仍得主張違法條款無效並要求雇主依法給付。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勞基法第15條之1已明定其合法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應合理範圍、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四項要件,缺一不可。若未符合上開要件,該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特別是合理補償之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指出,雇主如未提供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即不生效力,勞工不受其拘束。

至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須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而提供合理補償者,始得約定。且其約定之服務年限應與培訓期間、培訓成本及合理補償之額度相當,不得逾合理範圍。違反前開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實務上,法院對於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之約定多從嚴審查,若雇主未能舉證說明其培訓成本或約定之服務年限與培訓不成比例,法院常認定該約定無效或酌減違約金。

就試用期條款而言,勞基法雖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但實務上承認合理之試用期約定。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勞基法全部保障,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由排除勞保加保、勞退提撥或特休假等法定權益。試用期間終止契約,雇主仍須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解僱。另須注意,聘僱合約如屬雇主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其中顯失公平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亦屬無效,例如片面賦予雇主無條件解僱權之條款、要求勞工拋棄一切請求權之條款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聘僱合約中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之條款依法無效,勞工即使已簽署仍得主張其無效。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均須符合法定要件始為有效,不合理之違約金亦得聲請法院酌減。

  1. 逐條審閱合約:簽約前詳細閱讀每一條款,特別注意工資、工時、休假、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及試用期等關鍵條款。
  2. 對照法定標準:將合約所列勞動條件逐一對照勞基法之最低標準,確認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工時未逾法定上限、特休假天數符合規定等。
  3. 檢視競業禁止條款:若合約含有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所定四項要件,特別是雇主是否提供合理補償。
  4. 確認違約金合理性:若合約訂有違約金,評估其金額是否與雇主實際損害或培訓成本相當,不合理之高額違約金得聲請法院酌減。
  5. 要求合約副本:簽約後務必取得合約正本或副本一份自行留存,作為日後主張權益之依據。
  6. 向勞工局諮詢:對合約條款有疑慮時,可攜帶合約至各地勞工局(處)申請免費勞動條件諮詢服務。
  7. 諮詢專業律師:合約條款涉及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或高額違約金者,建議於簽約前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條款之合法性及對自身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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