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離職,面臨與雇主間之多重糾紛。首先,當事人原向雇主借款二十萬元,已透過薪資扣除方式清償至僅剩三萬元未還,但雇主逕自聯繫當事人家人要求全額償還二十萬元,家人不知還款情形已逕行付款。其次,雇主扣留當事人之個人筆記型電腦、手機及社群帳號,並擅自變更密碼與綁定信箱。再者,雇主以不同號碼反覆撥打當事人及家人電話騷擾至凌晨。此外,雇主迫使當事人簽署未填載日期之離職同意書,內附不明賠償金額及百萬元違約金條款,並要求簽署十萬元及多張大額本票,當事人均予拒絕。雇主亦拒絕歸還當事人之個人物品。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已透過薪資扣除方式受償借款,再向家人要求全額償還,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或詐欺?
- 雇主扣留員工個人筆電、手機及擅自變更社群帳號密碼,是否構成侵占或妨害電腦使用?
- 以不同號碼於凌晨反覆撥打電話騷擾,是否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 被迫簽署之未填日期離職書及百萬違約金條款,是否因脅迫而得撤銷?該違約金是否過高得酌減?
- 雇主要求簽署大額本票是否合法?勞工拒絕後雇主有無強制簽署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重不法行為,須分別分析。首先,關於借款重複追討問題。當事人原借二十萬元,已透過薪資扣除方式清償至僅餘三萬元。雇主在明知已受償之情形下,向當事人家人謊稱仍欠二十萬元並收取全額,構成就已清償部分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得向雇主請求返還超額收取之十七萬元,並就雇主之詐欺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儘速通知家人停止付款,並整理薪資扣除之紀錄作為已還款之證明。
其次,關於扣留個人物品及變更帳號密碼。雇主扣留當事人之個人筆電、手機等物品,拒不返還,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個人物品之所有權屬於當事人,雇主無權以任何名義扣押。當事人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此外,雇主擅自變更當事人社群帳號之密碼及綁定信箱,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得就此行為向警方報案。
再者,關於凌晨騷擾電話。雇主以不同號碼反覆於深夜至凌晨撥打當事人及家人電話,此行為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以通訊方式反覆或持續為影響日常生活之行為),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書面告誡。情節重大者亦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騷擾」之違反,可由警察機關逕行裁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亦指出,以反覆電話騷擾方式影響他人生活安寧,得構成侵權行為。
最後,關於被迫簽署離職書及本票。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雇主以不當手段迫使當事人簽署附帶百萬違約金之離職同意書,該簽署行為因受脅迫而得於一年內(自脅迫終止後起算)行使撤銷權。又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此類違約金條款亦有違法之虞。至於本票部分,當事人已拒絕簽署,此為正確作為,蓋本票一經簽發即具有票據法上之效力,持票人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難以事後主張抗辯。縱令雇主有正當債權,亦不得以脅迫方式強迫簽發本票,否則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之上述行為涉及不當得利、詐欺、侵占、妨害電腦使用、騷擾及強制等多項民刑事違法。被迫簽署之離職書及違約金條款因脅迫而得撤銷。當事人應積極蒐證並循法律途徑全面主張權益。
- 立即全面蒐證:保存所有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通話紀錄)、薪資扣除紀錄、銀行轉帳明細、家人付款證明等,作為日後訴訟之關鍵證據。
- 向警方報案:就侵占個人物品、變更帳號密碼、凌晨騷擾電話及強迫簽署文件等行為,至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一併申請跟蹤騷擾之書面告誡。
- 撤銷脅迫簽署之文件:若已簽署離職同意書,應儘速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保留存證信函回執聯。
- 請求返還超額收取款項:整理已清償之金額明細,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請求返還超額收取之借款,若家人已付二十萬元而僅欠三萬元,得請求返還十七萬元。
- 請求返還個人物品:以書面正式要求雇主限期返還個人筆電、手機及恢復社群帳號之存取權限,逾期未還即提起民事訴訟。
- 絕不簽署本票:持續拒絕簽署任何本票或不明文件,本票一經簽發將面臨強制執行之風險,事後抗辯極為困難。
- 儘速諮詢律師:本案涉及多重法律爭議,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全面評估並統籌處理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程序,以確保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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