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後,不回去上班可否請求中間工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雇主違法解僱後,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獲勝訴判決。勝訴後當事人面臨兩個疑問:第一,若當事人不回去原公司上班,雇主是否可以此為由拒絕給付從解僱日到復職日期間之工資。第二,當事人於訴訟期間已在新公司任職並取得薪資,雖知雇主可主張扣除中間收入,但雇主是否得因此完全拒絕給付該期間之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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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後,勞工不回去上班,是否喪失解僱日至復職日期間之工資請求權?
  • 雇主違法解僱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勞工是否仍得請求該期間之工資?
  • 勞工在新公司取得之薪資,雇主得否依民法第487條但書主張扣除?扣除範圍為何?
  • 雇主可否以勞工已有中間收入為由完全拒付解僱日至復職日之工資?
  • 勞工勝訴後拒絕復職,對後續工資請求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解僱日至判決確定日期間之工資請求權。雇主違法解僱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意味著解僱行為自始無效,勞動契約於解僱期間持續存在。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所謂受領勞務遲延,係指雇主違法終止契約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之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明確指出,雇主不法解僱勞工,係屬受領勞務遲延,勞工無須補服勞務,即得請求解僱後之工資。因此,解僱日至判決確定日之期間,勞工之工資請求權不因未實際提供勞務而受影響。

其次,關於勝訴後不回去上班之法律效果。判決確定後,僱傭關係回復正常,雇主有受領勞務之權利,勞工亦有提供勞務之義務。若雇主已通知勞工復職,而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工作,則自雇主通知復職之日起,勞務給付義務回復由勞工承擔。此時勞工拒絕提供勞務,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自拒絕復職之日起不得再請求工資。但須注意,此處所指者為「判決確定後」之工資,至於判決確定前(解僱日至判決確定日)之中間工資,勞工之請求權不受勝訴後是否回去上班之影響,因該期間之工資請求權已因受領勞務遲延而確定。

第三,關於中間收入之扣除問題。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利益(即中間收入),僱用人得予以扣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指出,此處所稱「扣除」係指雇主得主張從應付工資中扣除勞工之中間收入,而非完全免除工資給付義務。換言之,雇主僅得就勞工在新公司取得之薪資金額主張扣除,若原公司薪資高於新公司薪資,雇主仍須給付差額。雇主不得以勞工已有中間收入為由,完全拒絕給付整個期間之工資。

舉例而言,若勞工原薪資為每月5萬元,訴訟期間在新公司每月取得3萬元薪資,則雇主得主張每月扣除3萬元之中間收入,但仍須給付每月2萬元之差額。此外,實務上對中間收入之扣除範圍亦有爭議,部分法院見解認為應扣除者僅限於「因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利益」,不包括勞工自行創業或投資所得。勞工如有其他非因勞務而取得之收入,雇主不得一併主張扣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解僱日至判決確定日之中間工資,因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有權請求且不因勝訴後是否回去上班而受影響。勞工在新公司取得之薪資,雇主得主張扣除,但不得完全拒付,仍須給付扣除後之差額。勝訴後若雇主通知復職而勞工拒絕,自拒絕日起可能喪失後續工資請求權。

  1. 儘速與雇主協商復職事宜:勝訴確定後,應主動或透過律師與雇主協商復職時間及條件,避免因遲未復職而喪失後續工資請求權。
  2. 保留中間收入之完整紀錄:保存在新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單、所得扣繳憑單等文件,以利計算中間收入之確切金額,作為與雇主協商扣除範圍之依據。
  3. 計算應受領之工資差額:將原公司薪資與新公司薪資逐月比對,精確計算雇主應給付之差額,作為請求之基礎。
  4. 以書面請求雇主給付中間工資: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判決確定日期、請求期間及金額,要求雇主於指定期限內給付解僱日至復職日之工資(扣除中間收入後之差額)。
  5. 評估是否繼續在原公司任職:如不欲返回原公司,可與雇主協商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就中間工資及資遣費等一併達成和解。
  6. 注意新公司離職時機:若決定返回原公司,應妥善處理與新公司之勞動關係,依法預告離職,避免造成新的勞資糾紛。
  7. 諮詢專業律師:中間工資之計算涉及複雜之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勞動法律師協助處理,確保工資請求權之完整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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