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離職員工於任職期間長達五年內,三度拒絕公司安排他人與其配班以減少工時及調整薪資之提議,堅持維持單人上班模式。雇主指出該員工此舉之主要目的在於維持高額投保薪資,以利日後請領較高之勞保退休給付。該員工於數月前自願離職後,逕向法院對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公司應給付其五年任職期間之全部加班費。雇主認為此請求極不合理,質疑員工之行為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尋求法律上之應對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拒絕雇主合理之工時調整安排,事後請求加班費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
- 雇主未強制執行配班制度而使勞工持續超時工作,是否仍負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 勞工為維持高額勞保投保薪資而刻意延長工時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加班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五年內之加班費是否均得請求?
- 雇主得否以勞工自願加班、未經雇主指示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時者,應依法定比例給付加班費,此屬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即便勞工係基於個人意願而延長工時,只要雇主知悉且未制止,實務上多認定雇主默示同意加班,仍應給付加班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判決即明確指出,勞工加班事實存在且雇主未表反對,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然而,本案之特殊之處在於雇主已三度主動提出配班方案以減少勞工工時,但均遭勞工拒絕。雇主得主張勞工之行為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所謂誠信原則,係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基本倫理。若勞工刻意製造加班之事實,拒絕雇主一切合理之工時調整措施,嗣後再據此請求鉅額加班費,其權利行使顯有悖於誠實信用,法院得據此酌減甚至駁回其請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2號判決亦曾就類似案件指出,勞工怠於配合雇主合理之人力調配而自行延長工時者,其加班費之請求應受限制。
至於雇主主張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適用上較有難度。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須雙方均明知表示內容非真意且互相合致,但本案中勞工確實有加班之事實,並非雙方合意虛構加班紀錄,故較難成立。雇主更宜從「權利濫用」及「與有過失」之角度進行抗辯。此外,加班費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故勞工請求五年內之加班費,就時效而言尚在法定範圍內,雇主宜從實體面(權利濫用、誠信原則)進行防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加班費屬勞基法強制規定之勞工權利,原則上雇主不得拒絕給付。但本案勞工三度拒絕雇主合理之工時調整安排,刻意製造長期加班事實再行請求鉅額加班費,雇主得依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主張抗辯,法院將視具體事證綜合判斷。
- 蒐集配班紀錄:彙整三次提出配班方案之書面文件、會議紀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雇主確有減少工時之積極作為。
- 保全出勤紀錄:調取該員工五年內完整之打卡紀錄、排班表及薪資明細,釐清實際加班時數與已給付之薪資。
- 委任律師答辯:於訴訟中委任專業勞動法律師,以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為主要抗辯策略。
- 提出反證:蒐集該員工拒絕配班之具體原因及其投保薪資變動紀錄,佐證其刻意延長工時之不當動機。
- 主張時效抗辯:確認各期加班費之請求是否已逾五年消滅時效,就已逾時效部分提出時效抗辯。
- 檢討內部制度:建立明確之加班申請審核機制,日後員工加班須經主管書面核准,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 評估和解可能:於訴訟過程中評估合理之和解金額,如經成本效益分析和解較為有利,可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達成協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