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尚未取得我方製作的影像授權即使用盈利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攝影師受委託為廠商拍攝商業照片,經多次修改後廠商曾以訊息確認「所有照片已完成」。然而攝影師尚未收到報酬,廠商也未取得書面或口頭授權。攝影師發現廠商已將照片(包含其聲稱有問題的照片)上架至多國電商平台進行銷售。廠商將責任推給上游廠商,但攝影師懷疑所謂的上游廠商可能是虛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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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委託拍攝之商業照片著作權歸屬於攝影師或委託廠商
  • 廠商未付款且未獲授權即使用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 廠商捏造上游廠商推卸責任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
  • 攝影師可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91條: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加重處罰

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為詐欺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四、涵攝分析

著作權歸屬之認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攝影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出資人(廠商)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然而,本案攝影師尚未收到任何報酬,出資關係之成立本身即有疑義。即使認定出資關係成立,廠商之利用權限亦限於「出資目的範圍內」,且須在完成付款義務後始得行使。廠商未付款即擅自將照片上架至多國電商平台營利,已逾越出資目的範圍之利用,構成著作權侵害。況且照片之原始RAW檔僅攝影師持有,著作權歸屬於攝影師之證據明確。

侵權行為之嚴重性。廠商將照片上架至多國電商平台進行商業販售,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第26-1條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由於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第91條第2項加重處罰,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廠商在通訊軟體上已確認「所有照片已完成」,嗣後又以照片有問題為藉口拒付款項,同時卻將這些「有問題」的照片全部上架營利,此矛盾行為更顯示其惡意。

捏造廠商之法律責任。若所謂的「上游廠商甲」確係廠商乙虛構捏造,用以推卸侵權責任並拒絕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虛構之甲方為詐術拒付報酬)。若廠商乙曾出示偽造之甲方文件、訂單或通訊紀錄,則可能另構成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攝影師應蒐集廠商乙與所謂甲方之相關往來紀錄,查證甲方是否真實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攝影師為著作權人,廠商未付款且未獲授權即將照片上架多國電商營利已構成嚴重著作權侵害,攝影師得提起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1. 保存所有與廠商乙之通訊紀錄(特別是確認照片完成之訊息、付款催討紀錄),以及廠商提及甲方之所有訊息作為證據。
  2. 截圖保存各國電商平台上使用攝影師照片之頁面,記錄上架時間、銷售數據等,必要時進行公證。
  3. 向地檢署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意圖銷售之重製罪)之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主張未付之報酬及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
  4. 調查所謂「廠商甲」是否真實存在(如查詢公司登記資料),若為虛構可追加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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