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知名人力公司圖像徵才涉偽造文書及商標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公司有徵人需求,為節省徵才網站之費用,利用下班時間在自家電腦自行徵才,使用某知名人力公司之圖像作為自己臉書徵才文之配圖。嗣後收到偽造文書及商標法之起訴書,當事人表示係出於好意為公司分擔工作,並非蓄意冒用他人商標,希望了解如何因應此一刑事起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知名人力公司之商標圖像作為徵才文配圖,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5條之侵害商標權罪?
  • 以他人公司名義或圖像進行徵才,是否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當事人主張出於善意且無營利目的,是否影響犯罪故意之認定?
  • 已遭起訴之情形下,有哪些減輕刑度或爭取緩刑之策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擅用商標圖像構成商標侵權。本案當事人因公司徵才需求,在臉書徵才文中使用知名人力公司之商標圖像作為配圖,涉及商標法及刑法兩方面之法律責任。就商標法而言,依第68條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標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當事人使用該人力公司之圖像作為徵才文配圖,客觀上確有使第三人誤認該徵才訊息係該人力公司所發布之可能,構成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

冒用公司標誌發布訊息之偽造文書問題。當事人以知名人力公司之圖像作為徵才文配圖,使閱覽者誤信該徵才訊息與該公司有關,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實務上,法院認為在社群媒體上冒用他人公司名義或標誌發布文章,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成立偽造文書罪。本案中,使用人力公司之圖像發布徵才訊息,可能使求職者誤信為該公司之官方徵才,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之商譽及求職者之權益。

善意動機對量刑之影響。當事人主張係出於好意為公司分擔徵才工作,並非蓄意冒用他人商標。此善意動機雖不能完全阻卻違法,但對量刑有正面影響。若當事人確為初犯且能證明動機係出於協助公司而非惡意冒用,法院在量刑時得依刑法第57條斟酌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若犯罪情節確實輕微,法院亦得依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和解與爭取緩刑之策略。已收到起訴書之情形下,當事人應積極與被害之人力公司洽談和解。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得宣告緩刑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達成和解將大幅提高法院宣告緩刑之可能性。同時,當事人亦應向任職公司尋求支持,由公司出具證明書說明確係為公司業務需求而為,作為法院量刑之有利參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擅自使用知名人力公司之商標圖像發布徵才訊息,確實可能同時構成商標法侵權及偽造文書罪。已遭起訴之情形下,應積極爭取和解及緩刑。

  1. 立即委任律師處理刑事案件,針對起訴書內容研擬答辯策略。
  2. 主動聯繫被害之人力公司洽談和解,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3. 準備相關證據證明行為動機確係為公司徵才,並非基於詐騙或惡意冒用之目的。
  4. 提供無前科證明及良好品行之相關文件,作為法院量刑及審酌緩刑之參考。
  5. 立即將涉案之臉書徵才文刪除,停止一切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
  6. 向任職公司說明狀況,確認公司是否願意出具證明書說明當事人確係為公司業務需求而為。
  7. 日後進行任何廣告或徵才活動時,務必確認所使用之圖像、文字及標誌均為自有或已取得合法授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