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要求使用網路圖片導致侵權,設計師如何自保?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事設計業務,因客戶未準備設計所需之圖片及照片素材,要求當事人直接從網路上擷取使用。當事人雖已口頭告知客戶侵權風險並表示概不負責,但擔憂若實際遭著作權人提告侵權,且客戶不承認曾指示從網路抓圖時,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設計師依客戶指示從網路擷取他人圖片使用,是否須負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 口頭告知客戶「侵權概不負責」之聲明,是否具有法律上免責之效力?
  • 客戶不認帳時,設計師如何舉證係依客戶指示行事?
  • 設計師與客戶之間的責任如何分配?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設計師作為重製行為人之直接侵權責任。本案當事人從事設計業務,因客戶未準備素材而要求其直接從網路擷取圖片使用。著作權法之侵權認定係以客觀行為為判斷標準,設計師作為實際從網路下載並使用他人圖片之行為人,無論是否係依客戶指示行事,均為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人,須負擅自重製之法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人可對實際重製之設計師提起告訴;民事上亦得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客戶指示設計師抓取網路圖片,雙方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口頭免責聲明之法律效力與舉證困難。當事人雖口頭告知客戶「侵權概不負責」,但此聲明在法律上有兩層問題。首先,此聲明僅為當事人與客戶間之內部約定,對外(即對著作權人)完全不生效力,著作權人仍得向設計師主張權利。其次,口頭聲明在舉證上有重大困難,若客戶事後否認曾指示從網路抓圖,設計師將難以證明此事實。實務上,法院在認定共同侵權時,通常不會因行為人間之內部免責約定而免除對第三人之責任。

客戶不認帳時設計師之內部求償權。設計師與客戶之間若成立承攬或委任契約關係,在客戶不認帳之情形下,設計師可依民法第546條請求委任人賠償因處理委任事務所受之損害,或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客戶求償。但前提是設計師能舉證係依客戶指示行事,因此保存書面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至關重要。

設計師之事前防範與合約策略。為避免重蹈本案之困境,建議設計師日後應在書面合約中明確約定:圖片素材由客戶提供並擔保已取得合法授權,因客戶提供之素材導致侵權時由客戶負擔全部賠償責任。同時,設計師應堅持使用付費圖庫(如Shutterstock、Adobe Stock等)之合法授權素材,並保存授權證明。若客戶堅持使用特定網路圖片,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客戶之指示,並明確告知侵權風險,必要時拒絕承接此類委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係依客戶指示行事,設計師作為實際重製行為人仍須負著作權侵害責任。口頭免責聲明對外不生效力,且舉證困難。建議以書面合約明確約定素材授權責任歸屬,並使用合法圖庫素材。

  1. 拒絕客戶要求從網路直接抓取他人圖片之指示,堅持使用合法授權素材。
  2. 在設計合約中明確約定:若客戶要求使用特定圖片,須由客戶提供並擔保已取得合法授權。
  3. 合約中加入侵權責任歸屬條款,約定因客戶提供之素材導致侵權時,由客戶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4. 保存所有與客戶之書面溝通紀錄,包含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
  5. 使用付費圖庫(如Shutterstock、Adobe Stock等)之合法授權圖片,並保存授權證明。
  6. 若已使用網路圖片完成之設計作品尚未公開,建議立即替換為合法授權素材。
  7.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標準設計服務合約,確保權責分明。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