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得否對侵害外國著作權之補習班提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補習班(以下稱乙方)非法使用美國某校之數學講義著作權,因該講義品質優良,致使同業競爭之另一補習班(以下稱甲方)經營受到影響、收入下降。甲方查證後發現乙方係竊取該外國學校之著作權,欲對乙方提告著作權侵害,惟該美國學校對此不予理會。甲方欲瞭解其提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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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非著作權人之第三人(甲方補習班),是否具有著作權侵害之告訴權或訴訟權?
  • 外國人(美國學校)之著作在台灣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 甲方得否依公平交易法主張乙方構成不正競爭行為?
  • 著作權人不予配合之情形下,甲方有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甲方補習班不具備著作權侵害之告訴權。本案甲方補習班因乙方非法使用美國某校數學講義而經營受損、收入下降,欲對乙方提告著作權侵害。然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之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權人限於被害人即著作權人。甲方補習班並非該講義之著作權人,因此無法以著作權侵害為由對乙方提出刑事告訴。在民事方面,著作權法第84條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及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以著作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權利主體,甲方同樣不具備請求權基礎。

美國學校之著作在台灣受保護但權利行使仍屬著作權人。外國人著作之保護方面,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條約或協定,或依互惠原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台灣與美國間基於WTO/TRIPS協定,美國人之著作在台灣受著作權法保護。然而,此保護之主張權利仍屬於美國學校(著作權人),甲方無法代為行使。該美國學校對此不予理會,更使甲方透過著作權法尋求救濟之路受阻。

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救濟途徑。不過,甲方並非完全無救濟途徑。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乙方以非法重製之講義進行教學服務,可能構成不正競爭行為,使其以較低成本取得競爭優勢,損害同業之公平競爭。甲方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此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或可據此主張乙方以非法手段取得競爭優勢致其受損。

促使著作權人採取行動之策略。甲方亦可嘗試以書面方式聯繫該美國學校之法務部門或智財權管理單位,提供詳細之侵權證據(包括講義內容比對、乙方使用情形之紀錄等),促其採取法律行動。同時,甲方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舉乙方之著作權侵害行為,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在積極尋求外部救濟之同時,甲方亦應強化自身教材之獨特性與品質,以合法方式提升競爭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方非著作權人,無法直接以著作權侵害為由對乙方提告。惟可透過公平交易法主張乙方構成不正競爭行為,或聯繫著作權人促其採取法律行動。

  1. 蒐集乙方使用該講義之具體證據,包括講義內容比對、使用情形之紀錄等。
  2. 嘗試以書面方式聯繫該美國學校之法務部門或智財權管理單位,提供侵權證據並促其採取行動。
  3.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乙方之不正競爭行為,主張其以非法重製講義取得不當競爭優勢。
  4. 委任律師評估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對乙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行性。
  5.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舉乙方之著作權侵害行為,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調查。
  6. 強化自身教材之獨特性與品質,以合法方式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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