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販售仿冒商標商品(包含約30個包包及200副耳環等雜物)遭查獲,經法院開庭後與廠商達成和解。然因家庭經濟因素無力支付和解金,廠商遂再次提起告訴。當事人為單親家庭,經濟狀況困難,希望了解是否有解決方案,以及廠商是否有可能撤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大,是否影響商標法刑事責任之成立與量刑?
- 先前與廠商達成之和解契約,因未履行而遭再次提告,原和解效力如何?
- 商標法侵權案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廠商可否撤回告訴?
- 當事人經濟困難且為單親家庭,法院量刑時是否會予以考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販售之仿冒商品數量雖非鉅大,但只要有販賣行為即已構成犯罪。商標法第97條之罪屬告訴乃論,故廠商(商標權人)確實有權撤回告訴,惟撤回告訴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先前和解契約之效力,依民法第736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若廠商在先前訴訟中已撤回告訴並經法院裁定確定,則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但若廠商僅係達成和解而尚未正式撤回告訴,或和解契約中附有條件(例如:如未依約給付和解金,廠商得繼續追訴),則廠商再次提告可能具有法律基礎。當事人應先釐清先前和解之具體條件及廠商是否已正式撤回告訴。
就當事人之困境而言,法院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會審酌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等因素。當事人為單親家庭且經濟困難,此等情狀均得作為法院從輕量刑之參考。實務上,若侵權規模不大且犯後態度良好,法院多會從輕量刑,甚至宣告緩刑。建議當事人盡量與廠商重新協商較為可行之和解方案,例如降低和解金額或採分期付款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屬告訴乃論,廠商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當事人應積極與廠商重新協商可行之和解方案,同時善用經濟困難等情狀爭取法院從輕量刑。
- 確認先前和解契約之具體內容,特別是廠商是否已正式撤回告訴,以及和解契約中是否有未履行時之處理條款。
- 盡速委任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 主動聯繫廠商或其代理人,提出較為可行之分期付款和解方案,表達履行意願。
- 準備相關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單親家庭證明、扶養費用明細等),供法院量刑參考。
- 於法庭上誠實陳述犯行經過及家庭經濟困境,展現真誠悔意與改過決心。
- 確認仿冒商品已全數停止販售並予以銷毀,以展現停止侵權之誠意。
- 日後避免再從事任何可能涉及商標侵權之商業行為,確認商品來源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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