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本案當事人之商品圖片遭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於網路購物平台,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該攝影著作,即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侵害行為。
就損害賠償而言,依著作權法第88條,著作權人得選擇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實際損害,或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賠償金額。若無法計算時,法院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當事人應保存侵權截圖、網頁存檔等證據,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此外,當事人得向購物平台提出侵權檢舉,要求下架侵權商品並提供侵權者之身分資訊。如侵權行為涉及營利目的,除民事損害賠償外,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當事人得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攝影著作或圖片之著作權保護,當事人應確認著作權歸屬、保全侵權證據,並評估以存證信函警告、向平台檢舉、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等方式救濟權利,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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