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離開公司,但老闆不撤下有我肖像的影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我在職時拍的形象照及影片,用於官網、粉絲專業、YT等等。

目前打算離職,但老闆只下架單純有我的影片,影片中若有露出其他在職人員,就不下架。

當初在職時,有口頭同意可以拍影片和照片,在職半年後有自己擬肖像權合同給老闆,但老闆卻一直不簽,現在要離職卻無法保障公司下架我所有影片。

目前想詢問兩個問題:

1.有沒有什麼方式讓老闆將有我肖像的影片全部下架?

2.可以要求老闆將有多人露出的影片中,我的部分剪輯掉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為人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構成人格權之侵害
  • 肖像權侵害之民事救濟途徑及損害賠償範圍
  • 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行為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新聞報導、公共利益)
  •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是否有據
三、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之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之保護(排除侵害請求權)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肖像權之保護問題。肖像權係人格權之一種,受民法第18條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除有新聞報導、公共利益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構成人格權之侵害。肖像權之保護範圍包括照片、影像、繪畫等足以辨識特定人之視覺呈現。

就民事救濟而言,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因肖像權侵害導致精神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慰撫金金額時,通常考量侵害之方式、範圍、期間、雙方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

如肖像係以偷拍方式取得,行為人尚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如肖像遭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被害人另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建議當事人保全侵害證據後,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切之救濟途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肖像權之保護問題,建議當事人保全侵害證據後,評估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權利,如涉及偷拍行為另得考慮刑事告訴途徑。

  1. 蒐集並保全所有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之證據,包括截圖及網址紀錄。
  2. 向侵權人發送存證信函,要求立即移除侵害內容並停止後續使用。
  3. 評估是否同時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以擴大求償範圍。
  4. 諮詢律師評估精神慰撫金之合理請求金額。
  5. 如涉及網路平台,可同時向平台業者申請移除侵權內容。
  6.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時提起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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