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畫師)透過社交軟體接受甲方之無償委託,依據甲方提供之人設圖繪製一張全新創作。該人設圖原為甲方向其他畫師付費取得。因軟體問題暫時無法聯繫甲方期間,當事人將該創作圖用作頭像並間接公開於網路上。當事人認為既無收取費用,甲方並未買斷其著作權,故自己仍保有發佈權,惟對此法律認知是否正確存有疑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無償委託創作之情形下,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畫師或甲方?
- 畫師是否有權在未經甲方同意之情況下自行公開發表該創作?
- 畫師以甲方提供之人設圖為基礎創作,是否涉及原人設圖之改作權或衍生著作問題?
- 甲方在何種條件下需另行「買斷」畫師之著作權?著作權讓與之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無償委託創作下畫師之著作權歸屬。本案畫師透過社交軟體接受甲方無償委託繪製創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畫師為實際從事繪畫創作之人,原則上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即使本案為無償委託,著作權法第12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規定並不以支付金錢對價為必要條件,惟在無對價之情形下,甲方主張出資人地位之基礎更為薄弱。依第12條第1項,在無特別約定時,以受聘人(畫師)為著作人,出資人僅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畫師公開發表權與將創作用作頭像之合法性。本案畫師在聯繫甲方未果期間,將該創作圖用作頭像並間接公開於網路上。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其著作之權利,此屬著作人格權之一環,依第21條規定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畫師之認知基本正確:即使甲方支付費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亦無法取得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畫師身為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發表作品,將創作用作頭像屬於公開發表權之行使,原則上並無違法。
依據甲方人設圖創作之改作權與衍生著作問題。惟須特別注意,畫師係依據甲方提供之人設圖進行創作,該創作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產生「衍生著作」。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改作人(畫師),但改作須取得原著作(人設圖)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本案中人設圖原為甲方向其他畫師付費取得,需釐清甲方是否已取得該人設圖之著作財產權(含改作權),若甲方僅取得使用授權而非著作權讓與,則甲方可能無權授權畫師進行改作。
著作財產權讓與(買斷)之法定要件。關於「買斷」著作權之問題,所謂買斷係指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讓與。因此,甲方若欲取得完整之著作財產權,須與畫師另行以書面明確約定讓與之範圍與條件。本案既無書面約定亦無金錢對價,甲方主張已取得著作權之可能性極低,依著作權法第37條之授權利用規定,甲方至多僅得在委託目的範圍內使用該創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畫師之認知大致正確,在無償委託且無特別約定下,著作權歸屬於畫師,畫師保有公開發表權。但畫師應注意其創作若涉及甲方人設圖之改作,仍需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
- 確認甲方所提供之人設圖,其著作財產權是否已由原畫師讓與甲方,以釐清改作授權之問題。
- 與甲方溝通並達成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該創作之著作權歸屬及雙方之利用範圍。
- 若已將創作公開於網路,評估是否侵害甲方人設圖之改作權,必要時取得甲方授權或移除。
- 未來接受委託創作時(無論有償或無償),應事先以書面約定著作權歸屬、利用範圍及公開發表之方式。
- 了解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之特性,即使讓與著作財產權,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 保留所有與甲方之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證明雙方約定內容之證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