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台節目上傳YouTube及逐字稿發表之著作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行錄製並剪接廣播節目,該節目會在網路廣播電台播出。當事人想了解是否能將該節目內容同時上傳至個人的YouTube頻道進行播放。此外,當事人亦詢問將節目內容整理成逐字稿後,是否可以發表在個人的部落格上,擔心可能涉及著作權之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自行錄製之節目,其著作權歸屬為何?是否因在網路電台播出而移轉著作財產權?
  • 當事人與網路電台間若有合作契約,將節目上傳YouTube是否違反契約中之專屬授權約定?
  • 將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另行上傳至YouTube,是否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使?
  • 節目內容之逐字稿是否構成獨立之語文著作?其發表於部落格是否涉及改作權問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當事人自行錄製並剪接之節目,若屬於當事人獨立創作完成,原則上當事人即為該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然而,若當事人與網路電台之間存有契約關係,且契約中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電台(著作權法第36條),或約定電台享有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則當事人雖為著作人,但可能無法再自行利用該著作。

關於將節目上傳至YouTube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權。若當事人保有著作財產權且未以專屬方式授權電台,當事人自可另行於YouTube平台上傳播出,不構成侵權。但若契約約定電台享有獨家播出權或專屬公開傳輸權,當事人另行上傳即可能違反契約義務甚至侵害電台之權利。實務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指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著作財產權人於該範圍內不得再行使權利。

至於將節目內容製成逐字稿並發表於部落格,此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將口語表達的錄音著作轉化為文字形式的語文著作,屬於以翻譯、編曲、改寫等方式另為創作之改作行為。若當事人為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有權進行改作;反之,若改作權已一併讓與或專屬授權予電台,則逐字稿之發表亦需取得電台同意。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與電台間之合作契約內容,確認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範圍後再行決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能否將網路電台節目上傳YouTube及發表逐字稿,關鍵在於與電台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歸屬。若當事人保有著作財產權且未專屬授權電台,原則上可自行利用;若已讓與或專屬授權,則需取得電台同意方得為之。

  1. 詳細檢視與網路電台間之合作契約或授權協議,確認著作財產權歸屬及授權範圍。
  2. 若契約未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可據此主張權利。
  3. 若契約約定為專屬授權,應與電台協商取得非專屬授權或另行授權上傳YouTube之書面同意。
  4. 節目中如有使用第三人之音樂、音效或其他素材,上傳YouTube前應確認已取得該等素材之合法授權。
  5. 逐字稿如涉及改作,建議在發表前確認是否需額外取得授權,並於文中標示原著作出處。
  6. 未來與電台簽訂合作契約時,建議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及是否允許多平台利用,以避免爭議。
  7. 如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針對具體契約條款提供法律意見。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