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東西不小心使用別人照片而被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期間,負責經營公司之網拍業務,為商品上架需要而從國外網站取用圖片進行組合編排後上架販售。嗣後遭他人指控盜用商品圖片,原告同時對公司及當事人個人提告。案件經偵查後原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再議後提出更有力之證據,當事人與公司因此被起訴。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已提示案情並表示將比對證據,當事人擔心判決結果,欲了解如何在第二次開庭前爭取輕判之可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網路取用他人商品圖片進行組合編排後上架販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 主張不知使用到對方圖片(無侵權故意),能否作為有效之抗辯?
  • 原告之商品照片是否具備足夠之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被告於第二次開庭前認罪及提交悔過書,對量刑有何影響?
  • 著作權刑事案件中,和解對量刑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侵害之認定而言,商品圖片即使構圖簡單,只要拍攝者在光線、角度、構圖、場景安排等方面有所選擇與創意表現,即具備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當事人從網路取用他人圖片進行組合編排後上架商業販售,已構成對攝影著作之重製(第91條)及公開傳輸(第92條)。主張「不知道是使用到對方的圖片」,在法律上屬於對侵權故意之抗辯,但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從事商業活動之人對於所使用之素材來源負有合理查證之注意義務,此抗辯不易成立。

就量刑策略而言,法官於第一次開庭已暗示案情不嚴重,建議當事人把握此訊號。依刑法第57條,法院量刑時會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因素。在第二次開庭前提交悔過書並於庭上表示認罪,展現誠懇之犯後態度,有助於爭取較輕之量刑。更重要的是,若能在開庭前與原告達成和解(包括賠償損失及道歉),將大幅提升獲得緩刑之機會。依刑法第74條,初犯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法院得宣告緩刑。

從法官之態度觀察,本案有相當高之機率可獲輕判或緩刑,但前提是當事人需展現認錯之誠意。持續強硬辯解反而可能適得其反,使法官對犯後態度之評價不利。建議當事人與辯護公司分開處理各自之訴訟策略,避免公司之辯解態度影響當事人個人之量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使用他人商品圖片上架販售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但本案情節輕微,若能誠心認錯並積極與原告和解,獲得緩刑之機會相當高。

  1. 儘速委任律師,由律師協助擬定第二次開庭之應對策略及答辯內容。
  2. 在第二次開庭前主動撰寫悔過書,向法院表達認錯悔悟之態度。
  3. 透過律師聯繫原告方,積極協商和解事宜,包括賠償金額及道歉方式。
  4. 如與原告達成和解,取得書面和解書並於開庭時提交法院作為量刑參考。
  5. 準備個人經濟狀況及家庭負擔之證明文件,作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之依據。
  6. 確認已將侵權商品頁面全數下架,並保留下架紀錄作為已停止侵害之證據。
  7. 日後經營網拍業務,務必使用自行拍攝之商品圖片或已取得授權之素材,避免再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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