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在台灣有註冊商標,但平台表示我司不得主張商標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為國外品牌之台灣總代理,並在台灣自行註冊商標,該商標圖樣與國外原品牌使用不同之商標符號。因電商平台上出現大量平行輸入業者盜用該公司之商品圖片、商標及文案,公司遂向電商平台檢舉要求下架。然電商平台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以國際耗盡原則為由駁回檢舉,認為公司不得主張商標權益。該公司欲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可反駁平台之決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台灣總代理自行註冊之商標,是否因與國外原廠之授權關係而適用國際權利耗盡原則?
  • 台灣註冊商標與國外原品牌商標圖樣不同時,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範圍為何?
  • 平行輸入業者盜用總代理之商品圖片及文案,是否另構成著作權侵害?
  • 電商平台拒絕下架侵權商品,總代理有何救濟途徑?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之射程範圍是否及於本案情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商標國際耗盡原則之適用爭議。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即權利耗盡)。電商平台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主張因總代理與國外原廠具有授權關係,商標權已耗盡。然而,本案有一個重要區別:總代理在台灣註冊之商標與國外原品牌使用「不同」之商標符號,若兩者圖樣確實不同,則平行輸入商品上所附之商標並非台灣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即有疑義。

更重要的是,平行輸入業者「盜用」總代理之商品圖片及文案,此部分與商標權利耗盡無關。商品圖片屬於攝影著作、文案屬於語文著作,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平行輸入商品本身之販售因權利耗盡而合法,業者亦不得未經授權使用總代理拍攝之商品圖片及撰寫之行銷文案。此部分得依著作權法第22條主張重製權之侵害。

建議公司調整策略:就商標權部分,強調台灣商標與國外商標之差異性,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不適用;就盜用圖片及文案部分,改以著作權侵害為由向平台重新檢舉。若平台仍拒絕處理,可直接對侵權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公平競爭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電商平台以權利耗盡原則駁回檢舉,其法律見解未必正確,尤其台灣與國外商標圖樣不同時。此外,盜用商品圖片及文案係屬著作權侵害,不受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影響,公司應另行主張。

  1. 蒐集並保存平行輸入業者盜用圖片、商標及文案之完整證據(截圖、網頁存檔等)。
  2. 以著作權侵害(盜用圖片及文案)為由,重新向電商平台提出檢舉下架申請。
  3. 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針對台灣商標與國外商標之差異,撰寫法律意見書反駁平台之權利耗盡主張。
  4. 評估直接對侵權業者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同時主張商標侵害及著作權侵害。
  5.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平行輸入業者仿冒商品表徵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6. 確認台灣商標註冊資料之完整性,如有需要可申請商標權範圍之鑑定意見。
  7. 長期而言,與國外原廠協調商標管理策略,確保台灣商標權之獨立性及可主張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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