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冰品店(A店)已持續經營長達五十年,於在地消費者間享有相當知名度,然從未申請商標註冊。嗣後,第三人(B)將A店之店名一字不漏地申請商標註冊於冰品類別,並已取得商標權。B隨即發函要求A店不得再使用該店名。A店業者欲瞭解在此情形下應如何因應及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店未註冊商標但已使用五十年,是否得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主張「善意先使用」之抗辯?
- B之商標註冊是否屬於「搶註」行為,A店能否依商標法第48條申請商標評定撤銷?
- A店之店名是否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而得依第30條第1項第11款主張B之註冊無效?
- A店善意先使用之範圍是否限於原有營業規模,不得任意擴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A店之核心保障在於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抗辯。依該條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及。A店經營冰品生意五十年,遠早於B之商標申請日,且係善意使用自己之店名,完全符合善意先使用之要件。因此,A店得繼續使用該店名,B不得以其商標權禁止A店使用。惟須注意,善意先使用之範圍限於原有之營業規模及地域,A店不得任意擴大使用範圍。
此外,B將A店使用五十年之店名搶先註冊之行為,可能構成「搶註」。若A店之店名在當地已具有相當知名度,足以認定為「著名商標」或「著名表徵」,則B之註冊可能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以不正當方法搶先註冊他人著名商標),A店得依第48條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對B之商標進行評定,請求撤銷其註冊。提起評定之期限原則上為商標註冊公告之日後五年內,但對惡意搶註著名商標者不受此限。
A店亦可考慮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主張B之搶註行為構成「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實務上已有類似案例獲公平交易委員會支持。另外,若B取得商標權後並未實際使用該商標營業,A店亦得依商標法第57條申請廢止B之商標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店經營五十年之店名,依商標法第36條善意先使用規定,得繼續使用該店名而不受B之商標權拘束。同時,A店得對B之商標申請評定撤銷,主張其係搶註行為。
- 立即蒐集並保全A店五十年來使用該店名之證據,包括老照片、舊招牌、報章雜誌報導、營業登記資料、發票收據等。
- 委任智慧財產權律師,依商標法第48條向智慧財產局對B之商標提起評定,主張其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1款或第12款而應撤銷。
- 同時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抗辯,回函B表明A店有權繼續使用該店名。
- 調查B取得商標後是否有實際營業使用,若無則可依第57條申請廢止其商標權。
- 評估是否另依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B之搶註行為。
- 儘速以A店自身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待B之商標被撤銷或廢止後取得自己的商標權。
- 日後經營中應注意及時申請商標註冊,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搶註之情形。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