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型專利侵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網路拍賣賣家,於面交商品時遭新型專利權人當場攔截,主張該販售商品侵害其新型專利權,並提出訴訟、賠償或交出貨品三個方案。當事人在驚慌之下簽署和解書,同意不再販賣該商品,並將貨品交由對方帶走。事後當事人查閱相關資料,發現該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亦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因此質疑該和解書之效力,並希望瞭解能否取回商品。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新型專利權人未提出技術報告即主張侵權,其警告行為是否合法?
  • 當事人在半脅迫狀態下簽署之和解書,是否得主張撤銷?
  • 該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其權利行使是否受有限制?
  • 當事人販售行為是否確實構成專利侵權?
  • 當事人得否請求返還被取走之商品?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本案專利權人未取得技術報告即逕行主張侵權並要求簽署和解書,其警告程序恐不符合法定要件。新型專利因僅經形式審查,權利之穩定性較低,故法律特別要求須先取得技術報告始得行使權利,目的在於防止濫用權利。

就和解書效力而言,當事人主張係在半脅迫狀態下簽署,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於發現後一年內撤銷之。若能舉證當時確有受脅迫之情事,例如對方以訴訟相威脅、現場施加壓力等,則該和解書得主張撤銷。此外,依民法第74條,若和解條件顯失公平,法院亦得酌減或撤銷。

另依專利法第120條,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技術報告即行使權利,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不僅可能得以撤銷該和解書,甚至可考慮反向請求對方賠償因不當行使權利所造成之損失。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商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專利權人未依法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行使權利,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當事人在壓力下所簽署之和解書,可能得依民法脅迫或暴利行為之規定主張撤銷,並有機會取回商品。

  1.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主張撤銷該和解書之意思表示,並要求返還商品。
  2. 至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該新型專利之公告資料,確認其權利狀態及有無技術報告。
  3. 蒐集面交當天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現場錄音或錄影、和解書影本等。
  4. 評估對方是否構成專利法第120條之不當行使權利,考慮反向求償。
  5. 委任專利律師或專利師協助判斷該商品是否確實落入專利範圍。
  6. 若對方拒絕返還商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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