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商標到期後續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頂讓一家店面經營,同時取得原商標權人之商標授權使用。授權期間,商標權人要求當事人全數購買印有該商標之剩餘紙袋。目前商標授權期限即將届滿,且商標權人已表明不願續約。當事人想瞭解:授權期滿後,是否可要求商標權人買回剩餘之商標紙袋?或者已購買之紙袋是否可繼續使用至用完為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標授權期滿後,被授權人繼續使用印有該商標之紙袋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 商標授權契約中是否有關於剩餘庫存物品之處理約定?
  • 被授權人能否依民法規定主張授權人應買回剩餘之商標紙袋?
  • 「權利耗盡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之紙袋使用情形?
  • 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購買紙袋之行為,是否產生附隨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商標授權期滿後,被授權人即喪失使用該商標之權利。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繼續使用該商標(包括使用印有該商標之紙袋營業),即可能構成商標侵權。雖然當事人係在授權期間合法購買該等紙袋,但紙袋上之商標使用權係附隨於商標授權契約而存在,授權期滿後該使用權即告消滅,不因紙袋之所有權歸屬而延續。

就權利耗盡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而言,該原則係指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將附有商標之商品投入市場後,對該商品之後續流通不得再主張商標權。然而,本案情形不同:紙袋並非作為流通商品,而係作為營業包裝使用,當事人繼續使用印有他人商標之紙袋營業,實質上等同於繼續以該商標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因此權利耗盡原則恐難以適用。

至於能否要求商標權人買回剩餘紙袋,需視雙方商標授權契約之具體約定。若契約中有關於授權終止後庫存物品處理之條款,應依契約履行。若無明確約定,當事人可能主張:授權人要求其全數購買紙袋時已預見授權可能終止,依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或契約之附隨義務,授權人應就被授權人因信賴而購買之庫存損失負一定之責任。此外,亦可考慮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授權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印有該商標之紙袋營業,否則構成商標侵權。能否要求授權人買回紙袋,取決於授權契約之約定及誠信原則之適用。

  1. 立即檢視商標授權契約全文,確認是否有關於授權終止後庫存物品處理之條款。
  2. 授權期滿前停止使用印有該商標之紙袋,改用無商標或自有品牌之包裝替代。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商標權人提出協商,要求其買回剩餘紙袋或給予合理補償。
  4. 保留當初購買紙袋之收據、對話紀錄及授權人要求全數購買之相關證據。
  5. 若協商不成,可委任律師評估是否依民法誠信原則或情事變更原則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6. 考慮與商標權人協商給予一段過渡期間,以消化剩餘紙袋庫存,並將協議內容以書面記載。
  7. 長期而言,建議建立自有品牌商標,避免日後再發生因商標授權終止而產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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