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影片未經過允許被轉載重製到他人頻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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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Youtube影片未經過允許被轉載重製到他人頻道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就著作權歸屬而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經登記或註冊。本案應先確認系爭著作之原始權利歸屬,包括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或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以釐清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歸屬。

就合理使用之抗辯而言,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應審酌以下四項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本案之利用行為須就上述四項基準進行綜合判斷。

就損害賠償而言,依著作權法第88條,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其計算方式包括: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計算實際損害、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或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著作權之保護,建議當事人先確認著作權歸屬及侵權事實,再選擇適當之法律救濟途徑,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1.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2.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3.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4.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5.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6.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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