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機關服務單位欲製作宣導品免費發送,並無販售營利之意圖。該單位擬採用一款由日本設計師所設計之「人面球」造型紓壓小物,於外包裝印上單位名稱與聯絡電話後發放。當事人發現該造型小物係外國設計師之原創設計,因此擔憂此舉是否會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日本設計師之「人面球」造型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應用美術著作?
- 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 仿製他人立體造型設計製作宣導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該造型設計是否可能同時受設計專利保護?若有專利,仿製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仿製外國設計師之立體造型作品作為宣導品發放,是否構成智慧財產權侵害。首先,就著作權而言,日本設計師所設計之「人面球」造型若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第3條所稱之美術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依伯恩公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同受保護。若該機關委託廠商仿製該造型設計,即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定之「重製」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屬違法。
其次,當事人可能主張係非營利目的之使用而構成合理使用。惟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項判斷基準,合理使用須綜合考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占整體著作之比例、以及對著作潛在市場與價值之影響。本案雖非營利,但係將他人之完整造型設計全部仿製,利用質量極高,且可能影響原設計師對該造型之授權市場,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甚為有限。
此外,若該造型設計已在我國或透過國際優先權取得設計專利,則仿製行為另構成專利法第136條之設計專利侵權。違反著作權法者,除民事損害賠償(第88條)外,尚有刑事責任(第91條),不可不慎。建議該機關改採取得授權、委託原創設計,或選用已進入公共領域之造型,以避免法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宣導品係免費發放、無營利目的,仿製日本設計師之原創造型仍極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難以主張合理使用。若該造型另有設計專利保護,亦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 確認該「人面球」造型是否為日本設計師之原創設計,並查詢是否有在台灣或國際間取得設計專利登記。
- 若確屬他人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應向原設計師或其授權代理人洽談授權使用事宜。
- 如無法取得授權,建議委託設計師另行創作具有原創性之宣導品造型,避免仿製他人設計。
- 選用已進入公共領域(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之造型設計,或採用無智慧財產權疑慮之通用造型。
- 於採購宣導品時,在契約中要求廠商擔保其提供之商品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並約定侵權時之賠償責任。
- 如有疑慮,建議於製作前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以事先評估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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