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這是發生在朋友圈內的事情。我覺得很有研究價值就想提出來詢問
甲男因為好玩好笑心態用了乙男大頭照換上自己的一個唱歌app上去唱歌,聽眾不多約莫個位數就是自己朋友鬧著玩嬉笑打鬧。
但事後乙男發現這件事情後覺得很不舒服,說他想告甲男,事後我不知道後續。
我想提出來討論並詢問,假設乙男真的去告甲男。
甲男將面臨怎麼樣的一個處境?會有刑事責任嗎?這算是侵犯肖像權吧!?但其實我覺得這只是朋友之間嬉鬧,無涉及任何商業利益之類的不法。
來詢問一些寶貴的意見分享!謝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為人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構成人格權之侵害
- 肖像權侵害之民事救濟途徑及損害賠償範圍
- 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行為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新聞報導、公共利益)
-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是否有據
三、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之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限制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之保護(排除侵害請求權)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肖像權之保護問題。肖像權係人格權之一種,受民法第18條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除有新聞報導、公共利益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構成人格權之侵害。肖像權之保護範圍包括照片、影像、繪畫等足以辨識特定人之視覺呈現。
就民事救濟而言,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因肖像權侵害導致精神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酌定慰撫金金額時,通常考量侵害之方式、範圍、期間、雙方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
如肖像係以偷拍方式取得,行為人尚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如肖像遭用於商業營利目的,被害人另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建議當事人保全侵害證據後,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切之救濟途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肖像權之保護問題,建議當事人保全侵害證據後,評估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權利,如涉及偷拍行為另得考慮刑事告訴途徑。
- 蒐集並保全所有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之證據,包括截圖及網址紀錄。
- 向侵權人發送存證信函,要求立即移除侵害內容並停止後續使用。
- 評估是否同時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以擴大求償範圍。
- 諮詢律師評估精神慰撫金之合理請求金額。
- 如涉及網路平台,可同時向平台業者申請移除侵權內容。
-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時提起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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