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放在蝦皮的文案被盜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本人在蝦皮刊登了自己寫的文案以及商品圖片。但是被多家賣家及團購廠商拿去盜用。有其中一家廠商還將我的文案占為己有。在網站寫說禁止別人盜用,若被發現將提告侵害智慧財產權。請問如果要先動作的話。能請律師幫忙一次性提告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 重製權是否受侵害
  • 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認定
  • 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8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於蝦皮平台刊登之商品文案及圖片,若係自行撰寫與拍攝,且具備原創性及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當事人依第10條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商品文案若具有獨特之用字遣詞、編排方式或描述風格,足以展現作者之個性與創意,即符合原創性要件;商品圖片若在構圖、光線、角度等方面有創意安排,同樣受攝影著作之保護。

就侵權行為態樣而言,多家賣家及團購廠商未經當事人授權,擅自複製其商品文案及圖片刊登於自身賣場,已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將該等內容上傳至網路平台公開展示,則同時構成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更有甚者,部分廠商將當事人之文案占為己有並於網站宣稱禁止他人盜用,此等行為不僅侵害著作財產權,亦可能構成對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第16條)之侵害,使公眾誤認該廠商為原創作者。

就一次性提告多名被告之訴訟策略而言,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要件,若各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相同且基於同一事實上原因,當事人得合併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各被告之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均構成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注意自知悉侵權事實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建議委任律師統一處理,以提升訴訟效率。

就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而言,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被害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損害:(一)依民法第216條請求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若損害額不易證明,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得增至五百萬元。本案侵權者為多家賣家,當事人得分別對各被告請求賠償,建議事先蒐集各賣場之銷售數據、頁面截圖及網頁存檔作為求償之證據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面臨著作權侵害之指控,建議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評估和解與訴訟之利弊,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1. 立即截圖保存網路上之侵權內容及頁面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2. 儘速諮詢律師瞭解自身法律地位,準備可能之抗辯理由及相關證據。
  3. 考慮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給予改正機會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4.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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