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抓圖修改浮水印用於賣場販售,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在網路賣場販售商品,從網路搜尋引擎下載了一張商品圖片作為賣場使用。因該圖片上有浮水印,當事人使用小貼圖將浮水印遮蓋後上架使用。嗣後當事人收到警方核發之著作權法案件通知單,經電話詢問後得知係因該張圖片而遭到著作權人提告。當事人不確定此行為是否確實觸法,希望了解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網路下載他人拍攝之商品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以貼圖遮蓋原圖浮水印之行為,是否另構成「改作」或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 將修改後之圖片上架於商品賣場供公眾瀏覽,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傳輸」?
  • 本案行為係用於商業販售目的,是否排除合理使用之適用可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涉及多項著作權侵害。首先,從網路下載他人圖片即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行為,不論該圖片是否標示著作權聲明。其次,將下載之圖片上架於商品賣場供不特定人瀏覽,構成著作權法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行為。此兩項行為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更嚴重的是,當事人以貼圖遮蓋原圖浮水印之行為。浮水印通常標示著作權人之名稱或商標,屬著作權法第16條所保障之「姓名表示權」之表徵。遮蓋浮水印等同於移除著作人之姓名表示,侵害其著作人格權。此外,在圖片上加貼圖修改之行為亦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17條之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以及第28條改作權之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判決明確指出,刻意移除或遮蓋他人著作上之浮水印標示,足徵行為人具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就合理使用之抗辯而言,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判斷標準,本案利用目的為商業販售(不利因素)、係對原著作之完整利用(不利因素),且可能影響原著作之市場價值(不利因素),故難以成立合理使用之抗辯。況且遮蓋浮水印之刻意行為,更顯示當事人明知該圖片受著作權保護仍故意使用,此將不利於合理使用之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從網路下載他人圖片並遮蓋浮水印後用於商品賣場,同時構成重製、公開傳輸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等多項著作權侵害行為。遮蓋浮水印之舉更加重侵權故意之認定,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建議積極尋求和解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1. 立即將涉嫌侵權之商品圖片從賣場下架,並替換為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
  2. 配合警方或檢察署之傳喚到案說明,切勿逃避或拒絕出庭。
  3.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案件,在偵查階段即積極聯繫著作權人洽談和解。
  4. 表達誠摯歉意並展現積極和解之態度,因本罪為告訴乃論,和解後著作權人可撤回告訴。
  5. 準備和解金時,可參考一般著作權侵害和解行情(通常為數萬元不等),但應視個案情節而定。
  6. 日後經營網路賣場應堅持使用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或購買合法授權之素材圖庫。
  7. 了解著作權法基本規範,凡網路上之圖片、文字、影片等均受著作權保護,不得任意下載使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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