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他人網站是否侵害著作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撰寫報告之需要,將他人經營之網站頁面進行截圖,並將該截圖畫面置於自己的報告內容中。當事人擔心此一截圖行為是否會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希望了解在報告中使用他人網站截圖之合法性。本案涉及將他人網站上受著作權保護之文字、圖片等內容,透過螢幕截圖方式加以重製並利用之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截圖他人網站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將截圖放入報告中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所定「合理使用」之要件?
  • 報告之使用目的(學術研究、商業用途等)是否影響合理使用之判斷?
  • 截圖之範圍與比例是否影響侵權之認定?
  • 未經授權截圖使用是否同時涉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截圖他人網站內容,就著作權法而言,屬於「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螢幕截圖係將他人網站上之文字、圖片等著作內容以數位方式複製為圖檔,符合重製之定義。依同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之重製行為原則上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然而,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65條第2項則進一步列出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7號判決亦強調,合理使用之判斷應綜合上述四項基準個案認定,非僅以單一要素為斷。

就本案而言,當事人係「為做報告」而截圖使用,若報告係供學術研究、教學或個人學習目的,屬於非營利性質之利用,較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但仍須注意截圖之範圍是否過大(例如將整個網頁全部截圖),以及是否已明示出處。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否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此外,若報告具有商業性質(如公司產品分析報告),則合理使用之主張將受到較嚴格之檢驗。

實務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少量引用已公開發表之網頁內容,並註明出處,且未替代原著作之市場功能者,通常可構成合理使用。但若截圖範圍涵蓋他人網站之核心創作內容,或使讀者無須造訪原網站即可獲取相同資訊,則可能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截圖他人網站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原則上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但若係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並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1. 截圖前先確認該網站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如純粹之事實資訊或法律條文則不受保護)。
  2. 截圖範圍應控制在報告論述所必要之最小範圍,避免整頁截取。
  3. 於報告中明確註明截圖之來源出處,包含網站名稱、網址及截圖日期。
  4. 確認報告之使用目的係屬非營利之教學、研究性質,若為商業用途應事先取得授權。
  5. 考慮以文字摘要方式引述網站內容,減少直接截圖之使用量。
  6. 若需大量引用他人網站內容,建議直接聯繫著作權人取得書面授權。
  7. 保留截圖使用之合理使用分析紀錄,以備日後發生爭議時作為抗辯之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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