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補習班導師,自行至書局購買出版社發行之講義教材。當事人將購買之講義拿至超商影印一份後,在影印本之課文內容上挖出一些空格,製作成填空式講義。當事人隨後將加工後之填空講義再印製多份發給學生作為上課教材使用。當事人因不確定挖空格之行為是否足以改變著作性質,故想了解此舉是否仍會侵害出版商之著作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購買出版社講義後加以影印,是否已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購買書籍之所有權與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區別為何?
- 在影印本上挖空格並再印製多份之行為,是否屬於「改作」或仍為「重製」?
- 補習班導師是否得援引著作權法第46條或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
- 出版社若提起告訴,當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之重要觀念為:購買書籍取得的是該「物」之所有權,而非該書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權利用盡原則,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讓或出借該物,但不得以此為由進行重製、改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當事人購買講義後將其影印,即屬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
關於在影印本上挖空格之行為,此舉保留了原著作絕大部分之文字內容與編排架構,僅將部分關鍵字詞刪除製成填空格式。此種加工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亦可能僅被認定為「重製」之變形。無論定性為何,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值得注意的是,挖空格之行為並不會使該講義成為當事人之獨立創作或衍生著作,因為其實質內容仍然來自於原著作,當事人並未投入足夠之原創性。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判決曾指出,僅對他人著作進行微量修改或刪減,不足以構成獨立之衍生著作。
就合理使用之抗辯而言,著作權法第46條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補習班並非此處所指之學校,故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雖允許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使用之合理重製,但當事人係將講義印製多份發給學生,已超出個人使用之範疇,且係在營利性質之補習班使用。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之四項基準判斷:利用目的具商業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占原著作大部分、對原著作市場有直接替代效果(學生不再需要購買原版講義),因此極難通過合理使用之檢驗。當事人可能面臨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責任及第88條之民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購買講義後影印並挖空格製作填空講義發給學生之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或改作,補習班非屬學校故無法主張第46條合理使用。即使已購買原版書籍,仍不得未經授權重製其內容供多人使用。
- 立即停止影印出版社講義並大量印製之行為,改為直接採購足量之正版講義供學生使用。
- 如需使用填空式教學方式,建議自行編撰原創教材,可參考多本教材之觀念但以自己的文字重新撰寫。
- 主動聯繫出版社洽談大量採購優惠或教師授權方案,部分出版社提供補習班之團體授權機制。
- 了解著作權法中「物之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區別,避免再因觀念混淆而觸法。
- 建議補習班建立教材使用之內部規範,確保所有教師均了解著作權法之基本規定。
- 如已收到出版社之警告或律師函,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和解方案以降低法律風險。
- 保留購買正版講義之收據及教學使用紀錄,作為日後有爭議時之輔助說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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