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補教業教師,將坊間出版社發行之參考書內容打在電腦上進行重新排版。當事人在打字過程中,將原本完整之內容自行挖出一些空格,製作成填空式講義。隨後當事人將該講義印製多份發給學生作為上課使用之教材。當事人擔心此種將參考書內容改製為講義之行為是否會侵害出版商之著作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參考書內容打字重新排版並挖空格製作講義,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行為?
- 補教老師於補習班教學使用,是否得援引著作權法第46條學校授課目的之合理使用規定?
- 挖空格之行為是否足以使該講義成為獨立之「衍生著作」而不構成侵權?
- 將講義印製多份發給學生之行為,所利用之質量是否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將參考書內容打字輸入電腦並印製成講義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定義,屬於「重製」行為,即以印刷、複印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即使當事人於重新打字過程中挖出部分空格,但保留了原著作之主要文字內容與架構編排,實質上仍是對原著作之大量抄襲。此外,挖空格並重新排版之行為,亦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即以翻譯、編曲、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無論定性為重製或改作,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關於合理使用之抗辯,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補習班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而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營利性教育機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判決明確指出,補習班不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之合理使用規定,補教老師不得援引該條款作為免責依據。
即使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之概括合理使用條款進行判斷,本案亦難以通過四項基準之檢驗:(一)利用目的為商業性質(補習班收取學費);(二)參考書屬高度創作性之著作;(三)所利用之質量為原著作之主要內容,占比甚高;(四)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有嚴重影響,學生取得免費講義後即無購買參考書之需求。因此,當事人之行為極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面臨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追訴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補教老師將參考書內容打字並挖空格製作講義,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行為,且補習班非屬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無法援引第46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建議取得出版社授權或改以自行編撰原創教材方式處理。
- 立即停止未經授權重製參考書內容製作講義之行為,避免持續累積侵權事實。
- 主動聯繫出版社洽談授權使用事宜,取得合法之重製或改作授權,必要時支付合理之授權費用。
- 改以自行編撰原創教材方式製作講義,參考書僅供備課參考,避免直接照抄內容。
- 若須引用參考書之部分內容,應控制引用比例並註明出處,以增加主張合理使用之可能性。
- 建議補習班建立內部著作權使用規範,對教師進行著作權法教育訓練,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 保留所有教材製作過程之紀錄,以備日後有爭議時作為說明之依據。
- 如已收到出版社之警告或求償通知,應立即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應對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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