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獨立遊戲開發者,曾將自行開發之付費遊戲上架於某遊戲平台進行販售。當事人於某月中旬發現某遊戲論壇上有人將其自製遊戲之破解檔連結公開提供予他人下載,該論壇上雖有部分留言呼籲支持正版,但當事人並未授權該文章發布者散布其付費遊戲之破解版本。當事人於發現當下未立即採取制止行動,經過約半個月後始萌生提告之念頭,想了解此時提告是否仍然可行,以及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論壇使用者公開提供付費遊戲破解檔下載連結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
- 當事人發現侵權行為後未立即制止,隔了半個月才提告,是否仍在刑事告訴期限之內?
- 提供破解檔連結之行為是否同時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之「規避防盜拷措施」?
- 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途徑(報警、提告、民事求償)最為有效?
- 論壇平台經營者對於使用者張貼侵權連結之行為,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 不得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規定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論壇使用者將當事人之付費遊戲破解檔連結公開張貼於論壇,供不特定人下載,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重製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電腦程式著作(遊戲軟體)受著作權法保護,將破解後之遊戲檔案上傳至網路供人下載,明確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此外,破解遊戲之防盜拷保護機制本身,亦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關於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規定。
關於提告時效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於發現侵權行為後僅隔半個月即欲提告,距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尚有充裕時間,故提告完全可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亦闡明,告訴期間之起算以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為準,而非以「知悉犯罪事實」時為準,因此當事人若尚未確認張貼者之真實身分,告訴期間可能尚未開始起算。
就救濟途徑而言,當事人可選擇前往警察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或直接向管轄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同時,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實際損害額或依法定賠償額(每一著作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擇一求償。此外,當事人亦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論壇管理者移除侵權連結,若論壇經營者知悉後仍不移除,則可能構成幫助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發現侵權後半個月提告完全在法定告訴期限內,可依著作權法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破解檔之散布明確構成著作權侵害,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
- 立即截圖保存論壇上之侵權文章、破解檔下載連結、留言內容及網頁時間戳記,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前往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管轄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告訴對象包括張貼破解檔之人及協助散布者。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論壇經營者立即移除侵權連結及相關文章,並保留送達證明。
- 向遊戲平台(如Steam)通報侵權行為,請求平台協助追查及處理。
- 評估是否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法定賠償額,無須逐一舉證實際損害金額。
- 委託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程序,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 考慮加強遊戲之數位版權管理(DRM)或防盜拷機制,預防未來再次遭到破解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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