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網路上截取他人之照片,並將該照片設置為自己社群平台帳號之大頭照公開使用。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肖像權之侵害,以及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該照片之被攝者並未授權當事人使用其肖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作為社群平台大頭照,是否侵害被攝者之肖像權?
- 該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對照片拍攝者之著作權(攝影著作)侵害?
- 使用他人照片作為大頭照是否可能構成冒名或身分詐騙之問題?
- 肖像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肖像權在我國雖無專門立法規範,但實務上肯認其為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之一。所謂肖像權,係指個人對自己之肖像(包含照片、影像等足以辨識個人形象者)享有決定是否公開及如何使用之權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之人格法益,個人有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揭露之權利。」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截取他人照片並作為自己之社群大頭照使用,已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就著作權面向而言,該照片若係由專業攝影師或被攝者自行拍攝,則屬著作權法第5條所稱之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當事人擅自截圖重製該照片並上傳至社群平台,已侵害著作權人依第22條所享有之重製權,以及可能涉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權。雖然社群平台大頭照之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四項判斷標準,此種完整複製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此外,以他人照片作為自己之社群大頭照,容易使第三人誤認該帳號即為照片中之本人,若進一步利用此帳號從事交易或社交活動,可能構成冒名之行為,甚至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問題。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會參酌侵害情節、使用期間、使用目的及雙方之社經地位等因素酌定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同意截取他人照片作為社群大頭照,可能同時構成肖像權侵害及著作權侵害,被害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若有冒名之意圖,法律責任更為嚴重。
- 立即移除使用他人照片之社群大頭照,改為使用自己之照片或無版權疑慮之圖片。
- 若已收到被害人或律師之警告函,應認真對待並儘速回覆,表示已移除並誠意道歉。
- 日後使用社群平台頭像時,應確認圖片來源合法,優先使用自拍照或合法授權之素材。
- 若為被害人一方,應截圖保存對方使用自己照片之證據,包含帳號名稱、使用期間及頁面截圖。
- 被害人得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要求移除並賠償,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若對方使用照片從事商業活動或詐騙行為,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