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閱讀網站免費試用期間,以手機截圖方式擷取樂譜內容,再將截圖影印為紙本。當事人計畫將該樂譜使用於學校舉辦之不收費公開音樂會中進行演出。當事人想了解上述截圖影印樂譜並用於公開演出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手機截圖方式擷取閱讀網站上之樂譜並影印為紙本,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該重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使用之合理使用?
- 將該樂譜用於學校不收費之公開音樂會演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
- 閱讀網站之免費試用期間使用條款,是否影響合理使用之判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層次之著作權問題:第一為截圖影印樂譜之「重製」行為,第二為在公開音樂會使用該樂譜進行演出之「公開演出」行為,兩者須分別檢視其合法性。就重製行為而言,以手機截圖擷取樂譜內容並影印為紙本,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所規定之重製行為,即將著作之內容以有形方式再現。雖然著作權法第51條允許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合理重製,但本案當事人截圖影印之目的並非僅供個人使用,而是為了在公開音樂會中演出使用,已超出個人使用之範疇。
就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而言,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本條所稱之「授課需要」通常限於課堂教學使用,學校音樂會雖與教學相關,但性質上更偏向公開展演活動,是否仍在「授課需要」之範圍內有待斟酌。且即使構成合理使用,重製之範圍亦應限於「合理範圍」,截圖影印完整樂譜而非僅擷取片段,可能被認為超出合理使用之比例原則。
就公開演出行為而言,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不收費之音樂會若符合上述三項要件(非營利、不收費、不支付表演人報酬),則公開演出本身可主張合理使用。但須注意,第55條僅豁免公開演出之行為,並不及於先前之重製行為,因此截圖影印樂譜之重製行為仍需另行取得授權。依第65條之合理使用四要件綜合判斷,本案之利用方式(完整重製商業性樂譜)及對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替代購買正版樂譜之需求),均不利於當事人之合理使用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截圖影印樂譜之重製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學校不收費音樂會之公開演出雖可能符合第55條之合理使用,但先前之重製行為仍需另行取得授權。建議透過正版管道取得樂譜使用權。
- 停止使用截圖影印之樂譜,改透過正版管道購買或租借樂譜,如向出版社購買實體樂譜或取得合法數位授權。
- 確認閱讀網站之使用條款是否明確禁止截圖或列印行為,若有禁止條款則另涉及違約問題。
- 若欲使用特定樂譜於公開演出,可向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授權。
- 評估是否有該曲目之公版樂譜(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改用公版樂譜即無著作權疑慮。
- 學校音樂老師可向學校申請經費購買正版樂譜,作為教學及演出使用之合法素材。
- 日後於學校舉辦音樂會時,建議事先確認所有使用之樂譜均已取得合法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 諮詢學校法律顧問或智慧財產權律師,針對學校經常性之音樂活動建立樂譜合法使用之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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