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期間勞保給付返還爭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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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遇以下情況:

  1. 去年10月30日起開始請工傷假,共請假四個月。
  2. 公司有投保團體保險,工傷期間公司全薪給付。
  3. 復工後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表示僅需負擔30%費用。
  4. 公司要求當事人將勞保給付全數返還,或以分期扣薪方式返還。
  5. 當事人月薪32,000元,扣保費後實領30,000元。
  6. 當事人之勞保日投保薪資僅950元,明顯偏低。

核心問題:雇主已全薪給付工傷假薪資後,可否要求勞工返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已受領雇主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是否仍得另行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 雇主可否要求勞工返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法律依據為何?
  • 雇主給付之工資與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之法律性質是否相同?可否互相抵充?
  • 勞保日投保薪資僅950元,是否有高薪低報之問題?勞工可否另行主張權益?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四、涵攝分析

1. 薪資與勞保補償金之法律性質不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函釋,薪資與勞保補償金屬不同之給付內容。雇主給付之「原領工資」係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雇主補償義務;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則係基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社會保險給付。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工雖已受領雇主原領工資補償,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2. 雇主抵充之要件: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雇主僅在「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之情形下,始得予以抵充。亦即,雇主須證明其給付之工資係專為補償職災損失而額外支付,而非勞工本應領取之薪資。若雇主係依契約照常給付薪資,未額外支付補償費用,則不符抵充要件。

3. 雇主不得逕行扣薪:雇主要求以分期扣薪方式返還勞保給付,涉及工資之片面扣減,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扣薪。

4. 高薪低報之問題:月薪32,000元,勞保日投保薪資僅950元(換算月投保薪資約28,500元以下),明顯有高薪低報之嫌。當事人可向勞保局檢舉,要求雇主依實際薪資調整投保薪資,並就差額部分向雇主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1. 拒絕返還勞保給付:薪資與勞保補償金屬不同給付,雇主要求全數返還並無法律依據。當事人可明確拒絕,並引用行政院勞委會函釋作為依據。
  2. 拒絕片面扣薪:雇主不得未經同意逕行扣薪,若遭扣薪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訴。
  3. 與雇主協商:建議先行與雇主溝通,說明法律規定。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檢舉高薪低報:就勞保投保薪資明顯偏低之問題,向勞保局檢舉,要求雇主依法調整投保薪資。
  5.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整體權益,包括勞保給付差額、工資補償及可能之違法解僱等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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