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任職之公司以疫情為由,要求員工將個人電話號碼傳至公司群組中以進行「核對電話」。該群組人數約上百人,公司曾於員工入職時取得過電話號碼。當事人質疑此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要求員工在上百人之群組中公開個人電話號碼,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比例原則?
- 雇主入職時已取得員工電話,再次要求在群組中公開是否屬於「利用」個資之範疇?是否超出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員工可否拒絕此要求?若拒絕,雇主可否予以懲處?
三、相關法條
四、涵攝分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公司於員工入職時已取得電話號碼,若目的僅為「核對電話」是否正確,完全可以透過人資部門個別聯繫確認,無須在上百人之群組中公開。要求員工在群組中公開電話號碼,等於將個人聯絡資訊揭露予上百名同事,已超出「核對」之必要範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比例原則之虞。
即便以疫情防控為由,需確認員工聯絡方式以備緊急通知,此目的雖具正當性,但手段應採取對個人隱私侵害最小之方式。公司可由人資部門建立內部聯絡名冊並妥善管理,而非要求員工在公開群組中自行揭露。況且,群組中之訊息可被任何群組成員截圖、轉傳或外洩,風險不容忽視。
員工有權拒絕在公開群組中揭露個人電話號碼,可建議公司改採較不侵害隱私之方式進行核對(如私訊人資、填寫內部表單等)。若公司因員工拒絕而予以懲處,該懲處行為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違反勞動法令。
五、結論與建議
公司要求員工在上百人群組中公開個人電話,已超出必要範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員工有權拒絕,並建議公司改採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
- 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建議改以個別確認之方式核對電話(如私訊、填寫內部表單、電子郵件回覆等),而非在公開群組中揭露。
- 若公司堅持要求,員工可書面(如電子郵件)表達疑慮,說明在上百人群組中公開個人電話號碼可能涉及個資法問題,建議公司諮詢法務意見。
- 如公司因員工拒絕而施以不利處分(如記過、扣薪等),員工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向法院提起確認懲處無效之訴。
- 留存公司要求公開電話之指示紀錄(如群組訊息截圖、公告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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