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如何增加當事人?申請書狀名稱與程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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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保險理賠相關之民事訴訟中遭法院以原告之訴駁回,現欲增加原告與被告,詢問應申請何種名稱之書狀。本案涉及保險給付差額糾紛,當事人認為有其他共同權利人應一同起訴,且可能有其他應負責之被告需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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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民事訴訟遭駁回後,當事人得否於上訴審中追加原告或被告?
  • 增加原告或被告應使用何種書狀名稱?其程序要件為何?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之追加變更有何限制?
  • 共同訴訟人之追加是否須經他造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要件?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第25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53條: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得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起訴或被訴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人之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之處理。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原告之訴有不合法定要件或顯無理由者,法院得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涵攝分析

1. 訴訟駁回後之救濟途徑:民事訴訟遭原告之訴駁回後,當事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在上訴審中,始有機會追加當事人或變更訴之聲明。若原判決已確定,則須考慮是否符合再審要件或重新起訴。

2. 增加原告之程序:若欲增加共同原告,應提出「訴之追加狀」或「民事追加原告狀」。增加原告屬於主觀的訴之追加,須該新原告本人同意並具名於書狀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無須經他造同意。

3. 增加被告之程序:若欲追加被告,應提出「訴之追加狀」或「民事追加被告狀」,載明追加之被告姓名、地址及對該被告之請求權基礎與訴之聲明。追加被告亦屬訴之追加,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列各款例外情形之一。

4. 上訴審中追加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符合第25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因此,上訴審中追加當事人,應注意是否符合基礎事實同一或必要共同訴訟等法定要件。

五、結論與建議
  1. 儘速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上訴期間,逾期則判決確定,無法再行追加當事人。
  2. 書狀名稱應使用「民事訴之追加狀」:無論是增加原告或被告,均應以「民事訴之追加狀」或「民事追加原告(被告)狀」為名提出,並於書狀中敘明追加之理由及法律依據。
  3. 增加原告須取得該人同意:追加之原告須本人同意加入訴訟,並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或出具委任狀。
  4. 追加被告應載明請求權基礎:追加被告之書狀中應明確記載對新被告之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及訴之聲明。
  5.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本案已有訴訟駁回之情形,顯示當事人在程序法上有所不熟悉,為避免再次發生請求權基礎錯誤或程序違誤,建議委任具保險訴訟經驗之律師代理,提供判決書與律師諮詢後擬定正確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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