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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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名下尚有不動產及銀行存款,且對外有債務尚未清償。債權人欲向遺產求償,但因無繼承人可為遺產之管理與處分,遂擬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案涉及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遺產管理人之選任程序、聲請資格及管理人之職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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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何人有資格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與管轄法院為何?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權限與義務範圍為何?
  •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何決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第1177條之規定。若親屬會議未能選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實務上,債權人、被繼承人之債務人、遺產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等,均屬利害關係人而有聲請權。

聲請程序上,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狀,並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如法院准予備查函)、遺產清冊或財產歸戶資料等文件。法院受理後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審理,得斟酌被繼承人之意思、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等情形,選任適當之人為遺產管理人。實務上法院常選任律師或地方政府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經選任後,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其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以及遺產管理人有數人時以過半數決定管理方法。遺產管理人對於遺產之管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違反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以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務。選任程序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辦理。

  1. 債權人發現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應儘速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保全債權。
  2. 聲請時應備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證明及遺產資料等文件,以加速審理程序。
  3.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利害關係人應密切注意公示催告公告,於期限內報明債權。
  4. 遺產管理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編製遺產清冊並妥善管理遺產。
  5. 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斟酌遺產管理之繁簡及遺產價值等情形定之。
  6. 若對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異議,利害關係人得依法提起抗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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