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為知名作家,生前創作多部文學作品,並將部分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出版社出版發行,授權期間尚未屆滿。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欲瞭解該等著作權如何繼承,以及既有授權契約之效力是否受到影響。此外,繼承人亦希望將部分著作授權予影視公司改編,惟不確定是否受既有專屬授權契約之拘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於繼承時之區別為何?
- 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之專屬授權契約,繼承人是否應繼續履行?
- 繼承人得否就已專屬授權之著作再為其他授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被繼承人之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著作人格權,於著作人死亡後即消滅,但依同法第1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侵害已故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屬財產權之一種,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之著作財產權。
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屬於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依法應承受該契約之權利義務。若為專屬授權,在授權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再將同一著作之同一權利授權第三人使用,亦不得自行使用,此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如欲將著作授權影視公司改編,需確認該改編權是否已包含在既有專屬授權範圍內。
實務上,著作財產權之繼承常涉及多數繼承人共有之問題。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因此,若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著作財產權,任何授權行為均需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人格權不得繼承,但著作財產權得由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之專屬授權契約,繼承人應繼續履行,且於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再為授權。
- 繼承人應先清查被繼承人生前簽訂之所有著作權授權契約,確認授權範圍、期間及專屬或非專屬性質。
- 如欲將著作授權影視改編,應先確認該改編權是否已在既有專屬授權範圍內,避免違約。
- 多位繼承人共有著作財產權時,建議協議指定一人為代表行使權利,以簡化授權程序。
-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繼承人應注意權利存續期間之計算。
- 建議就著作財產權之繼承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明確各繼承人之權利範圍,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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