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發現遺囑有偽造變造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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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部分繼承人持一份遺囑主張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然而其他繼承人對該遺囑之真實性產生懷疑,認為遺囑上之簽名筆跡與被繼承人生前筆跡不符,且遺囑內容與被繼承人生前多次表達之意願明顯矛盾,懷疑該遺囑係遭他人偽造或變造。本案涉及遺囑真偽之認定、舉證責任分配及繼承人可採取之民刑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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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囑真偽之舉證責任應由何方負擔?
  • 偽造或變造遺囑之民事法律效果為何?該遺囑是否當然無效?
  • 繼承人得提起何種民事訴訟以確認遺囑無效?
  • 偽造或變造遺囑之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遺囑若係偽造,即非出於被繼承人之真意所作成,欠缺遺囑人之意思表示,依法自始無效。遺囑若係變造,即原有真正遺囑遭他人擅自竄改內容,則被變造部分無效,未被變造之原有內容仍為有效。繼承人如對遺囑真偽有爭執,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遺囑不生效力。

關於舉證責任,實務上認為主張遺囑為真正者,應就遺囑之真正負舉證責任。法院審理時,通常會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其他專業鑑定機關進行筆跡鑑定,比對遺囑上之簽名與被繼承人生前之筆跡樣本。此外,法院亦會審酌遺囑作成之時間、地點、見證人之證詞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遺囑之真偽。

在刑事方面,偽造遺囑之行為人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進而持偽造遺囑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或向金融機構提領存款,則另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繼承人得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藉由偵查程序蒐集證據,亦有助於民事訴訟之舉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偽造或變造之遺囑依法無效,繼承人得循民事確認之訴及刑事告訴雙軌途徑主張權利,以維護自身繼承權益。

  1. 發現遺囑可能遭偽造或變造時,應立即保全相關證據,包括遺囑原本、被繼承人生前筆跡樣本及相關文件。
  2. 儘速委任律師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民事訴訟,並同時向檢察署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3. 於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關進行筆跡鑑定,並提出被繼承人生前充足之筆跡樣本供比對。
  4. 如遺囑已被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聲請假處分以防止不動產遭移轉處分。
  5. 蒐集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達紀錄(如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作為遺囑內容不合理之佐證。
  6. 注意訴訟時效,確認之訴雖無時效限制,但刑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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