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保險金之歸屬與課稅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甲生前投保多張人壽保險,部分保單指定配偶乙為受益人,部分保單未指定受益人。甲過世後,繼承人對於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是否應納入遺產分割範圍,以及是否需課徵遺產稅產生爭議。此外,甲於重病期間加保一張高額躉繳保單,國稅局認為該保單有規避遺產稅之嫌。本案涉及保險金之遺產歸屬認定及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是否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
  •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亡時,保險金之歸屬如何認定?
  • 國稅局得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繼承人間對保險金分配產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此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受益人之權利,使保險金不受被繼承人債務之追索。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故無須課徵遺產稅。然而,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若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算並課徵遺產稅。

實務上最受矚目之議題為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財政部曾發布函釋(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列舉八大態樣作為國稅局審查是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之參考:(一)重病投保;(二)躉繳投保;(三)高齡投保;(四)短期投保;(五)鉅額投保;(六)密集投保;(七)舉債投保;(八)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費加計利息。若被繼承人之投保行為符合上述態樣,且依整體情事判斷其投保目的主要在於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案中,甲於重病期間加保躉繳高額保單,同時符合重病投保、躉繳投保等態樣,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於法有據。實務上,行政法院對此類案件之審查重點在於:投保時間與死亡時間之間隔、保費金額與被繼承人生前所得及財產之比例、投保動機是否具有合理之保險需求等。至於有指定受益人之一般保單,其保險金直接歸受益人所有,不屬遺產,其他繼承人不得主張列入遺產分割。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屬遺產亦免課遺產稅,但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有規避遺產稅嫌疑之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1. 投保人壽保險時應指定受益人,避免保險金因未指定受益人而成為遺產。
  2. 避免於重病或高齡期間躉繳高額保費投保,以免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3. 保險規劃應具有合理之保險需求,保費金額應與所得及財產狀況相當,避免構成規避稅捐之外觀。
  4. 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主動申報被繼承人之所有保單資訊,未指定受益人之保單保險金應列入遺產申報。
  5. 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雖免課遺產稅,但應注意是否需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基本所得額(超過3,740萬元部分)。
  6. 繼承人間若對保險金歸屬有爭議,建議先釐清各保單之受益人指定情形,再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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