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世時能否解除親子關係及拋棄繼承之準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幼因父母離婚而由母親扶養,監護權歸屬母親。當事人原與父親仍保持聯繫,惟因父親個人行為問題而斷絕往來。父親持續以電話及簡訊騷擾當事人並借貸金錢,且父親本身有嚴重債務問題及前科紀錄。當事人希望了解能否在父親生前即解除親子關係,以及日後父親死亡時,如何在失去聯繫之狀況下得知死訊,以便及時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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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自然血親之親子關係,在我國法律上是否得以終止或解除?
  • 與父親失聯之情況下,有何管道可得知其死亡消息以及時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三個月期限,於失聯狀態下應如何起算?
  • 對於父親之騷擾行為,當事人可採取何種法律措施保護自身?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就親子關係之規範,嚴格區分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收養關係)。依民法第1077條及第1080條,僅收養所生之養親子關係得透過合意或裁判予以終止。至於因出生而發生之自然血親關係,在我國現行法制下,並無任何法律機制得以解除或終止。換言之,即便父子間已完全斷絕往來且父親行為不當,當事人在法律上仍為其父之子女,具有法定繼承人之身分。此一身分關係不因雙方不往來或感情破裂而消滅。

關於失聯狀態下如何得知父親死訊之問題,實務上有以下途徑:一、可定期(如每半年或一年)持本人身分證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之戶籍謄本,若父親已死亡除戶,戶籍謄本上會有記載;二、可委託律師或徵信社協助查詢;三、若債權人於父親死亡後對繼承人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當事人亦會因此得知。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此處所稱「知悉」係指實際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而非死亡之時點。因此,即使父親死亡後經過一段時間當事人方才得知,三個月期限仍自實際知悉時起算。

此外,即使未及辦理拋棄繼承,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限定繼承原則,當事人對父親之債務亦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至於父親目前之騷擾行為,當事人得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或依相關規定向警方報案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然血親之親子關係在我國法律上無法解除,當事人無論是否與父親往來,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惟可於得知父親死訊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且現行法已保障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 定期(建議每半年)至戶政事務所查詢父親之戶籍狀況,以掌握其是否仍在世。
  2. 一旦得知父親死亡,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通知次順序繼承人。
  3. 保留與父親失聯之相關證據(如未接來電紀錄、簡訊截圖等),作為日後主張「知悉時點」之佐證。
  4. 針對父親目前之騷擾行為,可向警方報案或聲請保護令以制止其行為。
  5. 了解限定繼承制度之保障,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亦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6. 如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如支付命令),務必於法定期間內回應,切勿置之不理。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個案情形提供完整之法律規劃與保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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