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帳戶存款遭兄長盜領,裁判分割遺產中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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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父親)去世前,其帳戶內之存款遭當事人之兄長未經授權提領。目前兄長已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遺產之訴,當事人面對此訴訟程序,對於應提出何種書狀(異議狀、繼承回復請求或不當得利返還)以主張被盜領之款項應列入遺產範圍一事,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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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兄長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盜領之款項,是否仍屬遺產範圍?應如何計入遺產?
  • 在裁判分割遺產訴訟中,應以答辯狀、反訴或另案方式主張盜領款項之返還?
  • 應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 盜領存款是否另構成刑事犯罪?可否同時提起刑事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盜領行為發生之時點。若兄長係於被繼承人生前盜領款項,該款項性質上屬被繼承人對兄長之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債權本身即為遺產之一部分。反之,若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盜領,則該款項原屬遺產中之存款,兄長之盜領行為直接侵害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權利。

在裁判分割遺產之訴訟中,當事人不宜僅提出「異議狀」,因裁判分割遺產之訴屬形成訴訟,法院將依職權決定分割方法。較妥適之做法為:一、提出答辯狀,主張盜領之款項應計入遺產總額,以確定正確之應繼分計算基礎;二、提起反訴,請求兄長返還盜領款項中屬於當事人應繼分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反訴與本訴得合併審理,有助於一次性解決紛爭。

就請求權基礎而言,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係指繼承權被侵害時之回復請求,通常適用於繼承人之繼承資格遭否認或遺產被非繼承人占有之情形。本案兄長亦為繼承人,並非否認當事人之繼承權,而係侵占遺產,故較適宜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此外,兄長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39條詐欺罪(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當事人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刑事程序施壓促使兄長配合返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亦指出,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存款,其他繼承人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在裁判分割遺產訴訟中以答辯狀主張盜領款項列入遺產範圍,並提起反訴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同時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繼承回復請求權較不適用於本案情形。

  1. 儘速向法院提出答辯狀,主張兄長盜領之款項應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據(銀行交易明細、提款紀錄等)。
  2. 在裁判分割訴訟中提起反訴,以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兄長返還盜領款項中屬於當事人應繼分之部分。
  3. 向銀行調取被繼承人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款影像,作為兄長盜領之證據。
  4. 考慮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竊盜或詐欺),以刑事程序施壓並保全證據。
  5. 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將盜領款項列入遺產清冊,以確保遺產總額之正確性。
  6. 建議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因涉及裁判分割及反訴之程序較為複雜,需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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