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是否有扶養祖父母之義務?扶養義務順位與拋棄繼承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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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數年前過世,母親因傷無法工作,祖父母自小未曾扶養當事人等四名孫子女。目前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伯父、叔父、姑姑)均健在,卻聯合要求當事人等孫子女共同扶養祖父母,並附帶多項不合理條件。當事人等已表示願意拋棄未來祖父母之遺產繼承權,但親屬仍要求歸還父親生前已取得並遺留給孫子女之土地,甚至威脅要對其中一名孫子女新購之房屋聲請假扣押。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祖父母之其他子女(伯父、叔父、姑姑)均健在時,孫子女是否仍負扶養義務?
  • 祖父母從小未扶養孫子女,孫子女可否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父親生前已取得之土地,經繼承移轉予孫子女後,親屬可否要求返還予祖父?
  • 親屬以假扣押威脅,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聲請假扣押之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就祖父母之扶養而言,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伯父、叔父、姑姑)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孫子女則屬第二順位。在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均健在且有扶養能力之情形下,孫子女原則上尚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僅於第一順位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時,始輪由第二順位之孫子女負擔。

此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若對扶養義務人之父母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法院得依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本案祖父母自小未扶養當事人等孫子女,此一事實可作為日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重要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亦闡明,受扶養權利者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得作為法院審酌減免之參考。

關於父親生前已取得之土地,該土地既為父親之財產,父親過世後由當事人等依法繼承取得,已完成合法之繼承登記,其所有權歸屬不因當事人日後是否拋棄祖父母之遺產繼承權而受影響。親屬要求「歸還土地」缺乏法律依據。至於假扣押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須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且須提供擔保金。親屬若無具體債權存在,其假扣押威脅並無法律上之基礎,不足為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祖父母之其他子女均健在且有扶養能力之情形下,孫子女尚無扶養義務。父親生前已取得之土地經合法繼承,不因拋棄祖父母遺產而須返還,親屬之假扣押威脅缺乏法律基礎。

  1. 蒐集祖父母自小未扶養孫子女之相關證據(如戶籍資料、證人證詞等),以備日後主張減免扶養義務之用。
  2. 確認父親遺留土地之繼承登記是否已完成,若尚未完成應儘速辦理。
  3. 勿輕易簽署親屬提出之任何書面協議或承諾書,以免產生不利之法律效果。
  4. 若親屬持續以假扣押或訴訟威脅,建議委任律師發函說明法律立場,嚇阻不當行為。
  5. 如親屬確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應立即委任律師提出異議或聲請撤銷。
  6. 如遭親屬提起扶養訴訟,可於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7.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必要主動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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