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生前已立有遺囑,將財產均分予配偶、兒子及女兒三人。被繼承人身故後,繼承人欲至銀行領取被繼承人之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惟不確定是否可由其中一人單獨領取。當事人並詢問領取所需文件、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以及若配偶將存款全數領走而不按遺囑分配時,其他繼承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時,繼承人之一是否得單獨至銀行領取全部存款?銀行實務上有何要求?
- 被繼承人之自書遺囑僅有親筆書寫、簽名及日期,是否符合民法所定之法定要件而具效力?
- 配偶領取全部存款後不按遺囑分配,其他繼承人可主張何種法律救濟?
- 遺囑均分是否侵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得否另行主張法定應繼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銀行存款之領取,實務上銀行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會凍結其帳戶。繼承人欲提領存款,銀行通常要求出具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書)、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以及遺囑(如有)。即便持有遺囑,多數銀行仍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簽署或出具同意文件,以避免日後爭議。因此,單一繼承人通常無法獨自領取全部存款。
關於自書遺囑之效力,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本案若被繼承人確實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該自書遺囑即具法律效力,無須見證人。惟實務上建議於遺囑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驗證遺囑,以增加遺囑之公信力,並利於向銀行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若配偶以不正當方式領取全部存款且拒不按遺囑分配,兒子及女兒得依遺囑內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配偶依遺囑給付應分配之金額。此屬遺囑執行之爭議,繼承人亦可聲請法院選任遺囑執行人,由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為分配。若遺囑之分配比例未侵害任何繼承人之特留分(本案三人均分各三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子女亦同),則遺囑內容完全有效,各繼承人應按遺囑所定之比例受分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書遺囑如符合民法第1190條之要件即屬有效。銀行領取存款通常需全體繼承人同意,非單一繼承人可獨自辦理。若配偶違反遺囑獨占存款,其他繼承人可依法訴請返還。
- 向法院聲請遺囑驗證,確認自書遺囑之真實性及效力,取得法院認證文書。
- 備妥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偕同全體繼承人至銀行辦理存款繼承。
- 如有繼承人不配合至銀行辦理,可向法院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由執行人依法處理遺產分配。
- 若配偶已領走存款而不分配,儘速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請求依遺囑比例返還。
- 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取得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
- 若遺囑真偽有爭議,應蒐集被繼承人其他筆跡資料以供鑑定比對。
- 建議全體繼承人先行協商遺產分割方案,如協商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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