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父親育有A子與B子二人。A子以自己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但借用父親之名義登記(即借名登記)。父親過世後,B子主張該房屋為父親名下之遺產,應依民法規定由全體繼承人均分。A子則主張該房屋係其借名登記於父親名下,並非遺產。雙方就此發生爭執。A子欲了解: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提起借名登記返還訴訟?抑或先提起訴訟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後再辦理繼承?何種程序順序對A子較為有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親子間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有效?其法律性質為何?
- 出名人(父親)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如何?借名人之返還請求權是否消滅?
- 借名人應對何人主張返還請求權?是否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繼承登記與借名返還訴訟之程序順序,何者應先辦理?
- A子如何舉證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購屋資金來源是否為關鍵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出名人僅出借名義之無名契約。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90號判決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親子間之借名登記,在實務上甚為常見,法院原則上承認其效力。
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規定,出名人(父親)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即告終止。契約終止後,借名人(A子)得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或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出名人之繼承人返還借名登記之不動產。
就程序順序而言,由於不動產之移轉登記須以登記名義人之處分行為為之,而被繼承人已死亡,無法再為處分行為。因此,實務上須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於全體繼承人名下(公同共有),嗣後借名人再對全體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渠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借名人。此乃因繼承登記係法定義務(土地法第73條),且為後續移轉登記之前提要件。
A子提起訴訟時,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求被告等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在舉證方面,A子須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包括:購屋資金係由A子支付之金流證明(匯款紀錄、貸款資料)、A子實際管理使用該房屋之事證(水電繳費紀錄、房屋稅單寄送地址)、父子間關於借名之意思表示等。實務上,法院就親子間借名登記之認定,常綜合考量購屋資金來源、房屋使用管理狀態、稅費負擔等間接證據為綜合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子應先與B子共同辦理繼承登記,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對全體繼承人(包括B子)提起借名登記返還訴訟,請求移轉所有權。繼承登記為後續移轉登記之前提,不可跳過。
- 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被裁處罰鍰。
- 蒐集並保全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據:購屋資金之匯款紀錄或銀行對帳單、貸款契約、繳款紀錄、房屋實際使用之水電費帳單等。
- 如有其他家族成員知悉借名登記情事,宜取得其書面證述或錄音錄影等證據保全。
- 辦理繼承登記時,可先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方式登記,無需先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 提起訴訟時,訴之聲明應明確記載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得同時聲請假處分以防止他繼承人處分不動產。
-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代理訴訟,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在原告,須妥善準備證據資料。
- 如雙方有和解意願,亦可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嘗試調解,以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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