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母親擅自提領父親遺產存款之法律追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生前將郵局及銀行之存摺與提款卡交予已離婚之前配偶,希望前配偶每月匯付生活費予子女。然被繼承人過世後,前配偶將帳戶內存款全數提領,拒絕歸還予子女,且不支付學費、生活費甚至健保費。當事人(子女)係透過國稅局遺產資料始發現前配偶於被繼承人過世時已提領全部存款。當事人欲了解可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追討遺產,以及如何舉證前配偶提領存款之事實。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已離婚之前配偶於被繼承人過世後提領存款,是否構成侵占或竊盜等刑事犯罪?
  • 被繼承人過世後帳戶內之存款屬遺產,前配偶(非繼承人)提領後,子女得依何種民事請求權追討?
  • 郵局監視器影像以外,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前配偶提領存款之事實?
  •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何人代為行使法律上之權利?
  • 前配偶拒絕支付子女生活費及健保費,子女可否另行請求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之存款即成為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既已與前配偶離婚,前配偶並非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不享有任何權利。前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持提款卡提領帳戶存款之行為,係無權利人占有他人財產,子女(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前配偶返還所提領之全部金額。同時,前配偶之行為亦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子女得請求損害賠償。

在刑事方面,前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提款卡提領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子女可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透過檢察官之偵查權調取相關金融紀錄及監視器影像。

關於舉證問題,郵局監視器影像並非唯一證據。金融機構之交易明細紀錄(含提領時間、金額、使用之卡號及ATM地點等)即為有力之書面證據,且金融機構依法須保存交易紀錄相當年限。子女可以繼承人身分向郵局及銀行申請被繼承人帳戶之交易明細,亦可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清冊以查詢被繼承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明細。此外,若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可依職權函調金融機構之完整交易紀錄及監視器影像(部分機構保存期間較長)。關於扶養費部分,子女可另依民法第1114條向前配偶(母親)請求給付扶養費,此為獨立於遺產追討之請求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離婚之前配偶非繼承人,無權提領被繼承人之遺產存款,子女可循民事不當得利及刑事侵占等途徑追討。舉證不限於監視器影像,金融交易紀錄即為有力證據。

  1. 儘速以繼承人身分向郵局及銀行申請被繼承人帳戶之完整交易明細紀錄。
  2.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清冊,全面掌握被繼承人之存款及資產狀況。
  3. 向檢察署對前配偶提出侵占或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之刑事告訴,藉由偵查程序調取更多證據。
  4.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前配偶返還全部提領金額。
  5.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
  6. 另行向法院聲請前配偶給付扶養費(包含學費、生活費、健保費等),確保基本生活需求。
  7. 儘速辦理遺產稅申報,注意將前配偶已提領之存款仍列入遺產總額,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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