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動產未分割共有人不配合處理怎麼辦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家人因繼承共同持有一間房屋,尚未辦理遺產分割,各持有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當事人並未居住於該房屋內,希望對方買斷其持分,但對方既不願買斷,也不搬離,更不同意將房屋出售或出租。當事人欲了解有何法律途徑可處理此一僵局,並詢問是否可對對方提出侵占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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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共有人之一獨占使用共有不動產,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
  • 當事人可否單方面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式為何?
  • 共有人獨占使用共有不動產,他共有人得否請求不當得利或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 遺產尚未分割時,當事人是否須先訴請遺產分割,始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侵占之主張,依實務見解,共有人本於共有關係使用共有物,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蓋共有人對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之權能,縱使其使用範圍超出應有部分比例,亦屬民事上不當得利之問題,而非刑事侵占。因此當事人以侵占罪提告成立之機率甚低。

然而,當事人在民事上有多種救濟途徑。首先,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以其他共有人之同意為必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決定分割方式。法院得採原物分配(如將房屋歸一方取得並以金錢補償他方),或採變價分割(拍賣房屋後均分價金)。實務上,若不動產無法原物分割,法院多以變價分割為之。

此外,對方獨占使用共有房屋,排除當事人使用收益之權利,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曾於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中肯認,共有人超逾其應有部分使用收益共有物者,他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共有人獨占使用共有房屋不構成刑事侵占,但當事人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並得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 先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嘗試與對方就遺產分割方案達成協議。
  2. 調解不成時,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家事訴訟事件),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3. 同時向對方提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追溯期間最長五年。
  4.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房屋市值,作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參考依據。
  5. 評估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不動產(需確認持分比例是否符合門檻)。
  6. 蒐集對方獨占使用之證據,如照片、水電帳單、戶籍登記等,作為主張不當得利之佐證。
  7. 諮詢律師評估最有利之分割方案,決定主張原物分配或變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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